预算运作能力的提升

四、预算运作能力的提升

优化配置预算资源是社会公共需求得到最优化满足的前提,但一切又取决于预算部门能否“以更低的税收成本维持或改善公共服务”,[183]即提升预算运作能力、改善预算绩效管理。当下中国已基本构建了预算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实现了目标管理、追踪监控、绩效评价以及结果应用的有机统一,也为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奠定了根基。但受传统预算理念以及部门预算能力的限制,预算运作能力仍有待继续提升。

(一)预算运作系统的混沌

首先,运作价值扭曲。当前我国预算绩效评价尚处于“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初级阶段,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第一,绩效评价层次较低。无论是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还是地方出台的系列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其评价内容均集中于财务评价方面,目的是为政府部门的预算决策提供辅助,尚未上升到真正的财政支出使用效益的评价层次。第二,绩效评价忽视了作为财政支出最终受益者的社会公众。虽然我国的财政绩效评价已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指标之一,但其所占比重过低。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为例,服务对象满意度仅占绩效评价指标10%的比重。第三,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性不强。虽然我国《预算法》规定要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但绩效评价结果仅仅是预算编制的参考事项,绩效评价结果与整个预算过程尚未充分对接。

其次,运作范式偏颇。绩效预算是“权责对等、放权和问责相结合”的新型预算模式。学界认为,这是一种以总额控制为基础、分权管理为手段,结果导向为目标的预算管理模式。[184]该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未充分考量中国国情:第一,评价基础不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完善的预算控制机制两方面,我国均处于有待继续完善的阶段。第二,评价手段不同。与西方国家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靠“绩效合同”实现对预算部门的控制不同,我国则侧重政府系统内部各部门合理履行基本职能。第三,评价目的不同。与西方国家绩效预算改革主要是为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不同(如1993年美国《政府绩效和成果法案》明确提出预算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强化财政部门的公共支出责任,为政府部门改善公共服务和提升顾客满意度提供辅助决策,以提高联邦项目的有效性和公共责任感),我国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侧重对预算活动进行“体检性绩效评估”,[185]以助推预算部门职能的转变与公共产品与服务质量提升。

最后,运作手段单一。我国尚未形成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我国《预算法》第14条虽然规定了应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也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管理体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可操作性整体较弱,导致预算资源配置中政府有时出现“越位”与“缺位”。如何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实现国家财政资源的“合理退出”与“主动补位”,是提升政府预算运作能力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二)预算运作系统的升级

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最优化给付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是一种公共责任而非单一的国家责任或行政责任。但因传统预算模式的功能局限性,公共责任的承担过度依赖国家主体。随着社会公众需求的多元化与高层次,国家承担过多公共责任必将导致政府支出规模不断膨胀,影响财政的可持续性。故此,预算运作能力的提升应坚持有效治理的价值取向,将重心从程序合法转向实质有效。

首先,运作价值的重塑。运作价值所指向的预算绩效是一个结果导向概念,其产出的最大化并不等于绩效的最优化,只有符合公众诉求的产出供给才符合预算绩效的价值取向。第一,提升预算治理效能是预算运作的初级价值。当前我国尚未构建起强有力的预算控制制度,以地方人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为主的横向问责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以人事权为核心的纵向问责机制受上级机关的有限理性而有时无法及时发挥作用。在此背景下,充分发挥预算部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提升预算治理水平,是实现我国预算法现代化的先决条件。第二,实现社会公共价值是预算运作的终极目标。对于预算绩效管理,其目标是为提升预算治理效能,充分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即预算绩效评价应更加注重其目的性价值,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低成本的公共服务而非简单的绩效评价。在此方面,广东东莞的经验值得推广,东莞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财政支出项目进行评估,并叫停社会公众满意度低的项目,以寻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186]

其次,运作范式的转换。运作范式是预算治理理念、规则、手段的集合体,具有内在的逻辑性与外在的统一性。一个合理的运作模式应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等社会环境相匹配,并能够不断调整其运作状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预算环境。故此,预算运作模式既不能照搬西方的分权模式也不能固守集权模式,而应以社会公众需求的满足作为基点,构造适合中国国情的预算运作模式。第一,预算控权与授权相结合。预算权力的配置应当以预算治理效能和治理能力的合理提升为依据,配置给最能发挥功能优势的部门。受传统预算体制的影响,行政部门在预算运作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预算能力的有效提升,因此我国预算运作模式的选择离不开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第二,结果控制与过程控制并重。预算绩效评价是个系统性工程,结果只是其“显在的绩效”。预算绩效评价不能忽视绩效的投入与生产过程,而应将绩效评估过程镶嵌于我国具体的预算管理情境。第三,预算运作模式的选择必须以实现社会公众利益为基本价值追求。运作模式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故而,绩效评价只是现代预算制度的逻辑起点,其最终归宿是社会公众的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运作手段的拓展。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社会资本主体参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已成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可以有效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和满足多元化与高层次的社会公共需求,社会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之时也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转变要求:第一,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主体应由政府垄断转向公私合作。即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不再由政府所垄断供给,而是邀请社会主体分担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方面的责任,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由传统的提供接受关系转变为一种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但国家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负有担保责任。第二,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方式由垄断到竞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针对不同类型的预算资源采用包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多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基于此,可将竞争性财政资金分配制度的范围由专项财政资金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试点主体由部分省市向全国推广,并完善评审专家等相关配套制度,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公平分享公共资源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