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与预算正当的内在统一性

二、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与预算正当的内在统一性

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运行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亦在实现预算程序自身的完善,特别是实现预算正当程序理念在中国(实体法传统国家)的合理建构与完善。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唤醒了民众的权利意识,强化了国家机关的服务意识,形成了合理的权利(力)运行与实施机制,更在于其所形成的权利(力)运行文化,进而在动态中实现程序运行与程序自身建构的完善。因此,在预算法修改中,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对于公权力机关服务观念的树立、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和权利(力)运行文化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这一切的真正实现必须借助于法律规范这一承载机制。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成为预算法规范正当性的根源,预算规范成为理念的承载,两者在动态中实现互动与平衡。

(一)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是预算正当性的根源

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是“自然正义”和“法治”的继承与承载,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具有超越现实的形而上的道德价值的意识指向性。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与预算正当的内在统一性,主要表现为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对预算规范、预算过程及预算结果(绩效)的正当性在总体上的控制取向。首先,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决定预算规范的正当性。道德是法律的来源,法律源于其背后的人们认同的共同的政治道德。[31]法律规范的形成实际上是主体对共同道德权利的认同。因此,预算规范源于主体共同认同的道德,其正当性决定于背后的道德,而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是“自然正义”和“法治”的承载,是预算规范形成的道德归依。具体而言,预算规范在形式上必须符合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内在价值要求才具有正当性的可能。其次,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决定预算过程的正当性。政府编制预算草案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经济政策法制化的过程,更是其正当化的过程。政府履行编制预算政策的职责来自民众对其委托代理。然而政府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具有被俘获的可能性,具有政治经济人本性。政治受到人们对信息所作出解释的影响,同时,政治活动就是为了操控这种信息解释力的方向而努力的。[32]各种利益主体,特别是具有信息优势的大型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永远不会缺乏这种操控倾向,努力对政府进行寻租。而作为监督政府预算的人大监督部门,同样具有被寻租和控制的可能。经济行政程序是一个“过滤装置”,无论“权利”还是“权力”经过这个过滤装置后就更容易获得普遍性和正统性,通过这个连接国家与社会的装置,政治和社会本身在获得更安定的秩序同时还可能具有更强的自省力,[33]而经济行政程序的背后,站立的是正当程序理念。因此,在此情形下,要实现政府预算过程的正当性,唯有发挥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总价值的控制取向功能。政府预算编制过程与人大预算监督过程实际上是“自然正义”和“法治”理念的限度下的政治博弈过程,两者只有符合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限度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两者间的预算过程,只有以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为导向,才能共同实现预算的正当性,才可能得到民众认同与遵循,否则将无效。如在1995年12月克林顿政府、2005年纽约州和明尼苏达州政府[34]以及2013年10月奥巴马政府出现预算草案无效的情形[35]都充分地展示预算是在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导向下政府与议会博弈过程,甚至于2019年年初特朗普政府“停摆”同样如是。这完全可以说是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胜利,其决定预算过程的正当性。最后,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决定预算绩效的正当性。预算绩效的正当表现在预算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而实现各方预算主体的权利义务平衡与协调、公平与公正等。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自然正义和法治价值以实现预算主体间的公平正义,实现个体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为本质。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外在价值就在于引导主体在实现过程公平的同时,保障结果实质公平和各方利益帕累托最优的实现。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为绩效预算的正当性提供了价值理念上的总控制取向。如2013年的美国债务危机就是鲜明的代表。虽然在博弈中仅仅表现为政府与议会你来我往的争议,其实质上不仅包含政府与议会的博弈、美国两党间的博弈、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博弈甚至还包含世界其他国家利益与美国国家利益的博弈。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所承载的价值导向,成为美国国会和政府不得不践行的制约因素,否则其将遭受的就不仅仅是美国国内各方利益主体的谴责和反对,世界其他国家同样会抵制和反对美国,美国将受到巨大的损失。因此,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是预算正当的价值控制取向,通过价值取向的总控制,实现预算规范、预算过程及预算绩效的正当性,与预算正当具有内在统一性。

(二)预算规范是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规范化的表达机制(https://www.daowen.com)

法律是道德的实现方式,是道德的操作机制、强化机制和纠错机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城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36]同时,制度能通过设置预先就已确认好的行为模式来控制人类的行为,引导人们抵制或放弃其他从理论上来说可能的方向,且内化于制度本身。[37]道德价值要转化为法律规范且内化于其中,一般遵循道德价值—法律价值(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化的道德价值)的路径。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作为一种人们追求的道德价值指向,要对我国预算发挥现实的指导作用,就必须内化于预算法,进而实现预算正当程序理念到预算规范化的转变。因为只有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规范化,才能使其成为预算主体法定的权利义务,才能对预算法主体发挥实质性的约束力。

源于自然正义的正当程序理念,在英美的规范化经历了不同的历程。在英国正当程序理念的规范化是由宪法、一般性法令及宪法性文件等共同完成的。在英国最早对正当程序作出规定的是1215年《大宪章》,随后,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伦敦威斯敏斯特自由令》第3章第28条是普通法首次对正当程序作出规定,之后的《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亦对其作出规定。在美国则直接表现为正当程序理念的宪法化,正当程序理念直接转化为《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4条。正当程序理念规范化使其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一方面,宪法具有了程序性的规定使宪法具有了实践性品质,有利于正当程序理念的全面实质性的确立;另一方面,有利于该理念的全民意识化,进而实质性地发挥对公民权利的实质性保护。对于正当程序规范化在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在我国正当程序理念的规范化急需践行,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及相关权利。借鉴正当程序理念,在我国《宪法》中加入程序性的规定对于宪法实践性的实现、公权力的正当限制及公民权利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一般性法律同样可以成为正当程序理念规范化实现的方式。我国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规范化,一方面是正当程序理念规范化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预算法自身同样可以成为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规范化的实现方式。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规范化后,预算主体为预算行为就必须依法(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规范化的结果)而为,具体表现为:预算主体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宪法、预算法及其他一般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力)、义务及行为的方式、步骤、时序等为一定预算行为;预算主体为一定预算行为时所选择的行为程序必须以有利于公民和社会的权益为目标和限度;预算主体违反法定的权利(力)或义务而为一定预算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宪法责任和一般法律责任)。

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通过宪法和一般性法律规范化,使规范化的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成为保证预算法立法质量的预防性机制,成为立法机关预算立法权和行政机关预算规章制定权的限制机制,更是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救济机制。人大作为预算法的立法机关拥有控制财政的权力,足以使其他部门对其产生依赖性,政府行政权力同样具有滥用和寻租的可能性。因此,规范化的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是实现合理、合法的预算立法保障,是实现立法权、政府规章制定权正当行使的保障,是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实现的前提条件,从而使正当程序理念通过公众参与程序制度、政府预算编制程序制度及人大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等预算制度贯彻于预算全过程,限制预算主体的恣意,保障预算过程的公开、公正及各方利益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公正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