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我国预算法的修改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法理念,只有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才会有制度变革的动力。当前预算法制度修订面临的阻力背后,昭示出对预算法治理念重视程度不够。我国《预算法》自1994年开始实施,历经两次修正,但经济和社会都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中,现行预算法从立法理念到立法技术乃至制度设计仍然滞后于我国预算实践,阻却了预算法推动公共预算进一步成长和发展。当然,我们在讨论预算法的修改时,一方面,不能否定多年来预算法在努力推进民主预算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现行预算法实施中的成功经验,立法者应认真提炼、坚持和发展,特别是我们应看到在一些地区,所积极尝试的有关预算民主改革的实践操作,在推进预算民主方面进行了超前的改革和尝试(如一些地方政府推行的预算公开制度、公众参与预算等),这实际上为现行预算法的修改提供和积累了诸多经验。但地方预算公开依然鲜有,公众参与预算亦方兴未艾,预算民主推进阻力依然,这一切的改善都有赖于在预算法理念的导引下,对预算法律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https://www.daowen.com)

尽管上文着力倡导从法理念角度认真对待预算法的修订,但值得指出的是,从法理念并从宏观上把握整个预算法的修改,虽然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的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却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的完善,预算法理念与预算法制度不能混同。因此,上文对具体的预算制度设计和法律条文增减的探讨所涉及的领域十分有限。此外,以相应的法理念作指导,预算法的具体修改仍应考虑到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如政府信息公开法、税法等),改变以往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错位与脱节的现象,从而增强将来新法适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