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2026年02月25日
一、预算绩效
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预算法》并没有对预算绩效管理作具体规定,同时缺乏绩效预算管理的专门法律,缺少立法刚性保障的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无疑将导致改革方向的模糊和改革动力的不足。美国国会于1993年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 Act 199,GPRA),对政府行政管理的评价由“投入—产出”模型转变为“目标—结果”模式,其目的主要是通过设定政府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比较绩效目标和实施成果,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提高联邦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责任心,同时要求政府各部门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绩效报告。[55]新西兰1989年通过的《公共财政法案》把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的重点由投入转向产出和结果,1994年《财政责任法案》(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又通过细化一系列有关财政管理责任的原则,提高绩效报告的质量来规范财政政策的实施。此外,绩效预算改革缺少对接性的制度配套支撑。施行绩效预算离不开正式制度的确认和保障,而且还需要非正式制度的支持与协同。尽管我国近些年以来的预算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但是围绕绩效预算制度改革的制度变革和环境改善仍极其有限,如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绩效审计机制,我国这些配套性改革步伐迟缓,仅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