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律责任的缺陷与拓扑

四、预算法律责任的缺陷与拓扑

预算法律责任,是指预算法律关系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或未履行其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预算法律责任从根本上说是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为保护全社会的利益而实施的,所以预算法对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相较传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苛刻。完善预算法律责任,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预算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预算法律责任的缺陷

完善的法律制度、监督机制是实现有效财政监督的基础,而完善的预算法律责任机制又是有效财政监督的核心。“没有责任就无法规范义务的履行,《预算法》中每一项约束性条款应当有对应的责任条款,并且要必须明确每一个行为主体在违法时应当具体承担的责任。”[45]但我国现行《预算法》确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缺陷。

1.预算编制中责任缺陷

预算编制是政府实际分配预算资金的过程,主要是由人大来判断政府编制预算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代议制政府原理,政府应承担相应的宪治责任。人大一旦发现政府预算编制的过程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或政府的预算草案被否决等,就意味着政府的施政方针未获得人大承认。由于我国强调人大和政府的议行合一,加上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独立性和主动性还不够,因此我国现行《预算法》立法者未考虑预算被否决的情形。但随着我国人大代表的民主法治意识和预算认识程度的增强,预算草案遭遇否决的情形是可能出现的。[46]在发达国家,预算不获通过的事件是经常发生的。如果议会发现政府在预算草案制定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等,议会就可以弹劾有关政府官员,使其遭受法律制裁。如造成不良后果,议会可以提出不信任案,促进政府更迭;如系轻微失当,议会可予以警告,告诫其以后不得重蹈覆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对政府享有执法监督权,但是我国预算法既未规定预算审批通过的标准,又未考虑预算被否决的法律后果,自然也未顾及预算未予通过的宪治责任。如前文表4中的预算主体,对其违反预算编制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中,都缺乏对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宪治责任的相关规定。

另外,随着现代国家生活的日益复杂,代议机关对政府的制约能力实际上在逐渐削弱,议会很难真正有效地监督与制约政府的财政权力,这就导致预算过程中将孕育某种预算风险和危机。近年来我国为了减缓金融危机的冲击、解决内需不足等问题,国家多年都在推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从而导致财政支出大涨,赤字与国债规模激增。目前大量债务不断积累导致国家的债务负担已相当沉重,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财政法律问题。

2.预算执行中责任缺陷

我国《预算法》对违法行为归类简单、责任形式单一、惩罚力度过轻。表4与表5中的“责任规定”为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三类,责任种类过于简单,这就难以有效地发挥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惩戒效果。对此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也无更细化的规定,[47]2005年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也同样比较原则,不够细致,使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缺乏可操作性,对违法行为归类过于简单也导致对预算执行行为归责难的现状。由于预算执行权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在执行中包含丰富的内涵,因此拥有着比其他行政权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当前的中国预算管理改革中,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呈现日趋扩大的倾向,影响了政府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妨碍了构建统一的公共财政框架的进程。但“法治所需要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该能够控制它的行使”,[48]为了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必须强化预算法律责任。从前文表4和表5中的“责任追究”一栏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一般预算违法行为的规定仅局限于行政责任的追究。由于各种违法行为都存在性质上的不同和情节上的差异,因此单一的责任形式过于僵化而缺少现实的适应能力,不能对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分别予以惩治,造成罚不当过的局面。再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上来看,预算相关法规对违反财政管理体制、违反财政支出法律的行为欠缺强有力的处罚手段。例如,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到账外,以及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滥发福利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与其所造成的后果不成比例,达不到惩戒的效果。

3.预算监督中责任缺陷(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当前代议制的预算决策模式下,预算监督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来行使。不能忽视对立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责任设置。因为立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存在某种异化的可能。为了保障立法机关所作出的预算决策是真正民意的反映,就必须完善立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责任设置,才能更好地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但在现行的预算文本中,立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没有相应的责任,具体参见前文表3“责任”一栏,因此预算监督中的责任体系还亟待完善。

(二)预算法律责任机制的拓扑

1.预算编制中法律责任拓扑

由于财政直接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以及国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个宪法问题。一旦在预算编制中出现了有违预算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必须上升到宪法高度对其进行处理,这是由于预算编制主体具有多重身份性,它既保障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因而一般很难让它歇业、关闭甚至处以自由罚;同时,由于经济来源的财政补偿性,处罚的经济后果最终还是要由纳税人来承担。鉴于此,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预算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使其付出“合法性减损”或“信用减等”的代价。这种责任承担形式,有可能与违宪责任的承担有关。[49]因此,使其承担宪治责任是最优的选择。

“公共预算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它是严格意思上的财政政策工具,即有意识地影响一国经济生活的工具。”[50]这就导致由于公共预算赤字产生了一系列的财政问题,导致赤字膨胀,诱发财政问题的深层次法律原因,折射出宪法以及宪治精神的缺失。[51]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通过在宪法中制定一个“防止政府预算支出过大,能有效地规范立法机关预算权的预算法则或标准”。[52]其实,预算收支平衡是各国预算法都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现行《预算法》第12条就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但是由于理论与实践的不同步,我国一般都疏于对该项准则的遵守。随着公共财政的不断成熟,预防此种可能发生的财政危机变成了一种趋势。因此,需要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守预算平衡准则,除非是出现了某种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实行赤字预算外,一般都不准违背该准则,否则预算草案将不被通过,这样才能真正地保证国家预算的收支平衡,这也符合我国积极构建法治政府的要求。[53]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我国宪治的发展,随着财政立宪主义的盛行,我国未来拓展宪治责任是必然的趋势。[54]因此,通过拓扑宪治责任是重构财政权利制约机制的有效之道,具体可在前文表4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责任承担方式增加宪治责任的详细规定,以此来弥补预算编制法律责任的缺陷。

2.预算执行中法律责任的拓扑

针对现有立法中关于预算执行中的法律责任的缺陷,预算法应进一步完善。首先,必须增加经济赔偿责任形式。预算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目的是要直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或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除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外,还应当对社会主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55]在国外立法实践中,如《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第306条规定了在预算执行中“不及时按确认的预算付款书支付款项,拒绝确认已经接受的预算付款书,或者不及时确认预算付款义务,将对相关政府机关领导人处以罚款,对其执行预算程序不当提出警告”。针对我国目前预算执行中的现状,经济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于隐瞒预算收入或未按规定上缴预算收入的,即对前文表5第9项增加经济赔偿责任;二是上级政府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即对前文表4第7项增加经济赔偿责任;三是下级政府挤占或者截留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即对前文表4第8项增加经济赔偿责任。其次,必须加大责任惩治力度。预算违法或不当行为负外部性十分显著,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其巨大,一旦实际发生,损失将不可弥补。因此,预算主体作为预算法上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其应承担的预算违法责任形式除行政处分外,必须包括行政追偿责任,这主要是为了加大惩戒作用。因此,在行政责任中,作为对公务员违法行为的物质制裁措施,追偿责任的惩戒功能不能被其他行政处分所取代,如前文表4中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表5中第9项、第10项、第11项中仅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处罚过于单一且无法达到惩处的效果。此外,如果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已经超过上述责任形式的惩戒范围,则有必要在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引入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完善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最后,必须严格实行预算执行行为问责制。“在财政执行中确立问责制不仅是为了资金的有效利用,而是为了实现更好的结果;问责制所要强调的不仅是对现有制度体系和程序提出批评,而在于推动产生更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应系统。”[56]因此,如果政府的执行行为偏离了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就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及行政长官的责任,特别是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57]如在前文表4和表5的“责任”一栏中,可以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行政长官负责制”的制度。

3.预算监督中法律责任的拓扑

在当前的预算决策模式下,政府在当前预算决策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松懈立法机关责任规制体系的建构。“在民主政治下,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程序的设置及其运作都要反映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58]因此加强人大和人大代表在预算过程中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已成为完善立法机关预算权责任体系的重要部分。立法机关必须服从人民制定的宪法,在制度上必须建立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59]因此,立法机关一旦在预算监督中违宪,就应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通过宪法来完善预算的宪法责任,用宪法来约束立法机关的预算监督行为,从而建立起对立法机关预算违宪审查的机制。因此,需要在宪法中增加立法机关的预算违宪行为的责任条款。具体即在前文表3第1项、第2项中拓扑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违宪责任。另外,还可以加强我国的舆论监督与媒体监督,来确保人大预算监督的科学性、公开性和民主性。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人大预算审议程序机制建设。同时对个别人大代表的非法行为,也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即可在前文表3第3项增加对人大代表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由此为预算决策活动设置必要的公正、民主、科学的程序性规则,使预算决策的作出具有更高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以确保立法机关所作出的预算决策是真正的民意反映,并使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人民的监督下,依照法定的步骤和方式行使职权,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人民表达其意志的通道,在规范代表权利行使的基础上,防止立法专断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