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预算法现代化深深地嵌入政治与社会的双重面向之中,加快推进中国预算法的现代化,不仅关系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深化,也影响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与重构。当下中国,预算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重要性被高度强调的同时,预算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足的情况却普遍存在,尽管预算立法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在整体上,预算制度在表面供给上的富足和现实执行中的低效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因此,要推进中国预算法的现代化,就必须研究预算法现代化的能力维度,提升预算治理能力,健全预算能力体系。通过对预算法现代化发展历程的考究可知,一个完整成熟的预算能力体系,必须形成以约束能力、配置能力和运作能力为基础的预算能力框架,这也是中国预算法现代化必须遵循的发展路径。

当然,作为一个后发国家,要全面推进预算法的现代化,我国除需要对预算能力框架进行战略性或宏观性的顶层设计外,还需要充分考量当下中国的预算改革经验与传统,在微观上与战术上制定可实施的促进具体能力提升的落地方案。上文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强调的一系列预算改革政策,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行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现有预算法律文本并联系预算法治改革实践,重新从法学研究的能力范式视角审视了预算法现代化问题的本质,并以此建构了符合国情的现代预算能力体系。深入厘定三位一体的预算能力关系,将有助于现代预算制度构建的层次化和精细化,亦为以民为本理念下预算法现代化的推进与发展指明了方向。预算法现代化只有经过预算能力理论的不断检验,才能与时俱进,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现代预算法律体系。同时,在法学领域内就能力视角展开法的现代化研究,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新型研究范式,如同权力(利)、义务、责任等一般概念,“能力”作为一个基础性、统领性的重要概念,将可能成为法学研究领域大有作为的研究主题以及部门法学研究的共同范式。

【注释】

[1][美]托马斯·D.林奇:《美国公共预算》,苟燕楠、董静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2][美]阿伦·威尔达夫斯基著,[美]布莱登·斯瓦德洛编:《预算与治理》,苟燕楠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2页。

[3]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4]本表所列的法律文本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了节省篇幅以及理论分析的需要,图表对具体条文中主体、行为和责任内容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5]文本解释本身是法律解释的一种理论和方法,而文义解释又被视为解读法律文本的基本方法。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6]参见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7]参见冉昊:《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模型建立》,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

[8]童之伟:《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与概念重整》,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9]参见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8、51页。

[10]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

[11]苟燕楠、董静:《公共预算决策——现代观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12]李萱:《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

[13][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4]参见胡玉鸿:《法律主体概念及其特征》,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15]“社会人”假说是美国行为科学家梅奥首先提出的。相对于“经济人”来说,现代预算法中借用这一概念,旨在倡导一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主体之间的共生性与利他性的人格拟制与塑造。

[16]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页。

[17]参见[美]爱伦·鲁宾:《公共预算中的政治:收入与支出,借贷与平衡》,叶娟丽、马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18][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8页。

[19]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41页。

[20]参与式预算理论是一种主张除传统的投票选举的方式外,更强调公民积极表达自身利益取向、影响预算分配的有生力量。参与式预算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巴西,巴西也是目前将这一政府预算模式发展得最成熟的国家。目前,在我国浙江温岭等地方也已经开始实施参与式预算模式的改革试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充分发挥了公众主体的参与作用,也使预算资源分配更好地表达了民意。

[21]参见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36页。

[22]参见刘水林:《反垄断法的挑战——对反垄断法的整体主义解释》,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

[2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杨国政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24]参见[日]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页。

[25]参见李季泽:《国家审计的法理》,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以下。

[26]参见朱大旗、何遐祥:《议会至上与行政主导:预算权力配置的理想与现实》,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7]社会权力主体指拥有社会资源(物质和精神资源)并对社会和国家产生支配力的社会自治组织。我国法学界一直在探讨、尝试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缺乏制约而导致权力专横腐败的问题,提出了诸如以权制权、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等设想。所有上述制权的思路,大都没有超出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范围(以权利制约权力通常也要依靠国家权力为中介)。参见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28]参见[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05页以下。

[29]马蔡琛:《变革世界中的政府预算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3页。

[30]“ABC三人组”,是指艾伦、布鲁埃尔和克里夫三者带给研究局3种不同的气质,进而界定预算的意义与目的并将预算推向全国。参见[美]乔纳森·卡恩:《预算民主》,叶娟丽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31]参见[美]乔纳森·卡恩:《预算民主》,叶娟丽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以下。

[32]参见[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33]参见[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34]应当指出的是,法律行为原本是民法的概念,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本质上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现代预算法律语境中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显然不能按民法语境中的意思来理解。书中所指的预算法律行为的内容主要是指预算法的法权(权利)及其配置。

[35]马蔡琛:《变革世界中的政府预算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页。

[36]参见[美]萨尔瓦托雷·斯基亚沃-坎波、丹尼尔·托马西:《公共管理支出》,张通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37][美]爱伦·鲁宾:《公共预算中的政治:收入与支出,借贷与平衡》,叶娟丽、马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38]按照我国《预算法》的分类,预算行为可划分为编制行为、审查行为、批准行为、执行行为、调准行为、监督行为以及决算行为。书中将预算监督行为界定在预算案的形成、审批和执行的全过程,因此书中所指的预算监督行为包括上述的审查行为、批准行为、监督行为以及决算行为。

[39]应当指出的是,法律行为原本是民法的概念,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本质上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但是,在现代预算法律语境中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显然不能按民法语境中的意思来理解。借用到预算法中,书中所指的预算法律行为的内容主要是指预算法的法权(权力与权利)及其配置。

[40][美]托马斯·D.林奇:《美国公共预算》,苟燕楠、董静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41]同时,不能忽视的是,财政部门集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于一身,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分权制衡原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与行为的恣意,而且容易造成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共谋”腐败行为。对此,许多学者提议应分化与独立上述职能,如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行使预算编制职能等。

[42][美]爱伦·希克:《公共支出管理办法》,王卫星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43]Arron Wildavsky,Budgeting:A Comparative Theory of Budgetary Process,New York: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7,p.9.

[44]预算超收,是指突破了既有的预算规模控制,产生了处于预算框架之外的“超计划”的财政收入增长额。

[45]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46]例如,2002年1月湖南省沅陵县人大否决了政府的预算草案,4个月后,加开了一次县人大会议才批准了经修订的预算草案。200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2004年的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理由是政府追加预算支出的决定均未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也没有依法报请批准。参见田必耀:《预算监督劲风正起》,载《人民建设》2005年第12期。

[47]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6月24日公布《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同样未对预算执行违法责任进行细化规定。

[48][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49]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53页。

[50]Jack Rabin and Thomas D.Lynch,Handbook on Public Budgeting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New York:Marcel Dekker Inc,1983,p.571.

[51]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52][美]布坎南、瓦格纳:《赤字中的民主》,刘延安、罗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77~178页。

[53]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11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54]参见朱大旗、何遐祥:《预算法律责任探析》,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55]预算法上的经济责任,是指预算法主体实施预算违法行为并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害后果时,应为赔偿或补偿的责任。我国《预算法》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当中皆未规定经济责任。经济责任除了惩罚性赔偿外,还有罚息、支付违约金等形式。参见朱大旗、何遐祥:《预算法律责任探析》,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56][美]萨尔瓦托雷·斯基亚沃-坎波、丹尼尔·托马西:《公共支出管理》,张通译,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57]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

[58]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59]参见刘广登:《宪法责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60]参见[英]维维恩·布朗:《作为文本的经济》,载[英]马克·劳格、罗杰·E.巴克豪斯:《经济学方法论的新趋势》,张大宝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5页。

[61]有学者分析指出语境是任何理解和解释法律文本都不可挣脱的支撑性条件。参见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62]关于“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内部制约模式与“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外部制衡模式之观念,具体可参见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63]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研究成果可参见林慕华、马骏:《中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宋彪:《公众参与预算制度研究》,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刘洲:《财政支出的法律控制研究:基于公共预算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4]参见[德]施塔姆勒:《正义法的理论》,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1页。

[65]参见朱大旗:《科学发展与我国〈预算法〉修订应予特别关注的五大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

[66]参见张守文:《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67]Jeremy Bentham,Theory of Legislation(2nd ed.),trans by R.Hildrerh,London:Trubner& Co.,1876,p.63.

[68]代议制民主属于一种“至善者”的统治,统治者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精英集团,精英集团总是在公众面前装扮成“至善者”一样,但在价值和见解上脱离于一般公众,代议制民主所崇尚的个人主义导致了公共善的失却。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69]诚如福柯之言,“规训‘造就’个人。这是一种把个人既视为操练对象又视为操练工具的权力的特殊技术。这种权力不是那种因自己的淫威而自认为无所不能的得意洋洋的权力。”([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93页。)

[70][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5页。

[71]无论是激进还是保守之流都可以用公民身份的语言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辩护,这是因为,公民身份同时包含着个体和集体的因素。参见[美]基思·福克斯:《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1页。

[72]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2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4页。

[73]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74]被动地位(对国家权力的服从)、消极地位(排除国家的干预)、积极地位(对国家拥有请求权)、主动地位(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是公民在国家中地位的表现形态,这四种公民地位呈阶梯性的上升。参见[德]格奥格·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

[7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329页。

[76]人民的利益需求可借鉴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来衡量,参见[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77][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1页。

[78]1949年在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的年度纪念讲座上,马歇尔发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演讲,认为公民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所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的要素指公民作为政治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的要素指从享有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See Marshall,T.H,Sociology at the Crossroads and Other Essays,London:Heinemann,1963,p.74.

[79]综览对马歇尔的批判性评价,大致可分为五类:认为其研究在时间和空间上过于短视;认为其公民身份概念过分排斥;其观点太过乐观;其有关三种权利的划分太多简单;其阐释与历史无关。参见[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7~21页。

[80]预算诉权是一种积极性的公法请求权,源于公民对市镇和更高级别地方团体的归属性,抽象形态上体现出居民对其地方团体成员资格的积极维护,具体意义上可被认为纳税人权利在司法上的延伸与转化。

[81]亚里士多德认为,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这是良好公民的美德和责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1页。

[82]参见[美]艾伦·威尔达夫斯基:《预算改革的政治含义》,载[美]阿尔伯特·C.海迪等:《公共预算经典(第二卷)——现代预算之路》(第3版),苟燕楠、董静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83]参见[美]爱伦·鲁宾:《公共预算中的政治:收入与支出,借贷与平衡》,叶娟丽、马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中文版序言,第5~6页。

[84]参见[英]比几斯渴脱:《英国国会史》,[日]镰田节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85]See Lyons Bruce,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2nd Edition),New York,1980,pp.248-249.

[86]至14世纪,“无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这句格言在法国和英国都已牢固确定下来,违反它就相当于实行暴政,恪守它相当于服从法律。参见[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39页。

[87]《大宪章》签订之后,议会的课税权逐渐强化,例如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1295年、1296年和1301年的课税行动均得到了议会的认同。[See Lyons Bruce,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2nd Edition),New York:Harper& Brothers,1980,p.386.]关于《大宪章》历史成就的详细论述,参见[英]詹姆斯·C.霍尔特:《大宪章》(第2版),毕竞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0~313页。

[88][日]美浓部达吉:《议会制度论》,邹敬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89]如《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90]参见[美]玛格利特·利瓦伊:《统治与岁入》,周军华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137页。

[91][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

[92]参见[日]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99页。(https://www.daowen.com)

[93]Kenneth Bradshaw & David Pring,Parliament and Congres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Vol.62,No.2,1974,p.309.转引自张献勇:《预算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94]参见[美]雪莉·琳内·汤姆金:《透视美国预算管理与预算局——总统预算局内的政治与过程》,荀燕楠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7页。

[95]参见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页。

[96]例如,《温岭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第20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作出批准与否的表决决议后,预算草案未获通过时,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对预算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审查批准,或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重新编制的预算草案。”

[97][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98]参见朱大旗:《迈向公共财政:〈预算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之评议》,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99]参见[日]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页。

[100]当前,许多自产国家(国家拥有庞大国有资产,能够自我维持的一种财政国家类型)正在实现向税收国家(国家收入主要源于向国民的私有财产征税的税收国家)的转变。如果说自产国家模式下极易形成一种国家养人民的“财政幻觉”,那么在税收国家人民将意识到是他们在养国家,这使人民逐渐形成预算社会权利意识,迫使国家在政治上对人民做出让步,开启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闸门。参见马骏:《治国与理财——公共预算与国家建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38页。

[101]参见[美]格尔哈特·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关信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0页。

[102]许多研究案例表明,向社会公众开放国家的核心活动(如预算),引入公众参与等非市场因素是改善政府责任和治理的最有效手段。See John Ackerman,“Co-Governance for Accountability:Beyond‘Exit’and‘Voice’”,World Development,Vol.32,No.3,2003,p.448.

[103]Warren Krafchik,Can Civil Society Add Value to Budget Decision-Making?A Description of the Rise of Civil Society Budget Work,Essays in 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Pro-poor Budgeting,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2005,p.63.

[104]Richard Allen and Daniel Tommasi,Managing Public Expenditure:A Reference Book for Transition Countries,Paris,OECD Publications,2,rue André-Pascal,75775 PARIS CEDEX 16 Printed in France,2001,p.146.

[105]例如,企业法人与普通纳税人对预算收支效果的期望存在差异,企业法人希望政府预算能为其提供税收减免,而普通纳税人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渴望较之税收减免更为强烈。

[106]Nancy Roberts,“Public Deliberation in an Age of Direct Citizen Participation”,The American Review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34,No.4,2004,p.323.

[107]参见[美]罗伯特·D.李、罗纳德·W.约翰逊、菲利普·G.乔伊斯:《公共预算体系》(第8版),苟燕楠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177页。

[108]Warren Krafchik,Can Civil Society Add Value to Budget Decision-Making?A Description of the Rise of Civil Society Budget Work,Essays in 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Pro-poor Budgeting,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2004,p.70.

[109]参见[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页。

[110]例如,在瑞士一些地方政府,公民通过选择独立性的政府竞争机构来评估政府公共项目,并为政治议程提供替代性的政策意见,从而有效改善公共财政的绩效。See Reiner Eichenberger,Mark Schelker,“Independent and Competing Agencies:An Effective Way to Control Government”,Public Choice,Vol.130,Issue 1,2007,pp.79-98.

[111]See Warren Krafchik and Vivek Ramkumar,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in Auditing and Public Finance Management,HakiElimu,2006,p.2.

[112]Anne Marie Goetz & Rob Jenkins,“Hybrid Forms of Accountability:Citizen Engagement in Institutions of Public-Sector Oversight in India”,Public Management Review,Vol.3,No.3,2001,pp.375-378.

[113]参见韩大元、王贵松:《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的涵义》,载《法学》2005年第2期。

[114]John Rawls,“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64,No.3,1997,p.772.

[115]参见张康之、张乾友:《现代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其演进历程》,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116]除与公共事务的经济性和效率性密切相关外,预算制度本身就是最强有力的实现民主的机制。参见[美]阿尔伯特·C.海迪等:《公共预算经典(第二卷)——现代预算之路》,苟燕楠、董静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117]参见[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18]参见蒋洪、温娇秀:《预算法修订:权力与职责的划分》,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119]参见郭道晖:《论作为人权和公民权的表达权》,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期。

[120]James M.Buchanan and Richard A.Musgrave,Public Finance and Public Choice:Two Contrasting Visions of the State,Cambridge:MIT Press,1999,p.32.

[121]参见季卫东:《正义思考的轨迹》,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7页。

[122]参见蔡茂寅:《预算法之原理》,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44页。

[123]相关分析可参见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13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页。

[124]参见[美]沙安文主编:《地方预算》,大连市财政局翻译小组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页。

[125]早有学者呼吁,我国应开放纳税人诉讼,参见梁慧星:《开放纳税人诉讼,以私权制衡公权》,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13日,第3版。

[126][德]赫尔曼·康特洛维茨:《为法学而斗争——法的定义》,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58页。

[127]参见谢晖:《论法律实效》,载《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1期。

[128]有学者指出,财税法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财产法”,对于预算等财税关系,经济法关注的往往是调控行为与调控绩效的评估,而财税法关注的是筹集、使用和监管公共资金整个环节中的问题,两者具有交叉但又非从属关系。参见刘剑文、侯卓:《财税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担当》,载《法学》2014年第2期。

[129]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再探》,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130]参见徐澜波:《宏观调控权的法律属性辨析》,载《法学》2013年第6期。

[131]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2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2~89页。

[132][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133]参见[日]南博方:《行政法》(第6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134][法]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

[135]参见[日]南博方:《行政法》(第6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190页。

[136]参见马立群:《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辨析——以法国、日本行政诉讼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

[137][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89页。

[138]O.W.Holmes,Jr.The Common Law,Boston:Little,Brown,and Company,1881,p.1.

[139]马骏:《治国与理财:公共财政与国家建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63页。

[140]Allen Schick,“Does Budgeting Have a Future?”,OECD Journal on Budgeting,2002,Vol.2,No.2,p.48.

[141]对能力的认知,最早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后为阿玛蒂亚·森和纳斯鲍姆所光大。亚氏提出,“国势强弱与其以人数来衡量毋宁以他们的能力为凭……凡显然具有最高能力足以完成其作用的城邦才可算是最伟大的城邦”。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52~353页。森认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参见[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63页。纳斯鲍姆更是提出,“体面的政治秩序必须保证全体公民的十种核心能力”。参见[美]玛莎·C.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页。

[142][德]于尔根·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143]Aaron Wildavsky,Budgeting:A Comparative Theory of Budgetary Process,New York: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7,p.13.

[144][美]阿尔伯特·C.海迪等:《公共预算经典(第二卷)——现代预算之路》(第3版),苟燕楠、董静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145]参见马骏、赵早早:《公共预算:比较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08~351页。

[146]参见[美]保罗·莫罗:《削减公共债务:财政调控的成功之道与失败之源》,马蔡琛等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3页。

[147]See OECD,Performance Budgeting in OECD Countries,Paris:OECD Publishing,2007,p.193.

[148]参见A Guide to the Public Finance Act,新西兰财政部网:http://www.treasury.govt.nz/publications/guidance/publicfinance/pfaguide,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0日。

[149]参见王海涛:《推进我国预算绩效管理的思考与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6页。

[150]See Matthew Andrews,What Would an Ideal Public Finance Management System Look Like?In Anwar Shah.Budgeting and Budgetary Institutions.London:Word Bank,2007,pp.374-381.

[151]参见[美]兰斯·T.勒娄普:《新世纪的预算理论》,载[美]阿曼·卡恩、W.巴特利·希尔德雷思:《公共部门预算理论》,韦曙林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152]See Naomi Caiden,“A New Perspective on Budgetary Reform”,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48,No.1,1989,p.60.

[153]参见马骏:《治国与理财:公共财政与国家建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61页。

[154]参见朱大旗:《现代预算权体系中的人民主体地位》,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

[155]参见[美]爱伦·鲁宾:《公共预算中的政治:收入与支出,借贷与平衡》(第4版),叶娟丽、马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48页。

[156]参见高培勇:《财税体制改革40年的经验与启示》,载《人民日报》2018年8月30日,第7版。

[157]See Naomi Caiden,“Patterns of Budgeting”,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38,No.6,1978,pp.539-544;[美]艾伦·希克:《当代公共支出管理方法》,王卫星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马骏:《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的目标选择: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0期。

[158]马蔡琛、苗珊:《中国政府预算改革四十年回顾与前瞻——从“国家预算”到“预算国家”的探索》,载《经济纵横》2018年第6期。

[159]参见陈治:《国家治理转型中的预算制度变革——兼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黎江虹:《规范性和有效性:政府预算中的二重奏》,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胡明:《预算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困境及其破解之道》,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

[160]肖捷:《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载《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0日,第7版。

[161]如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财政支出决算的报表显示,预算调剂频繁,涉及80%的类级预算项目都进行过调整。参见尚陵彬:《科目调剂频繁,建议提升预算约束力》,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http://www.nxrd.gov.cn/rdzt/zzqrdcwhhy/sse/sqcmtbd/201707/t20170726_431420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2日。

[162]参见《财政部发布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度排行榜》,载财政部网: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8-11-29/doc-ihpevhcm328774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7日。

[163]参见洪克非、徐亮:《财政局凭什么超预算购买豪华车?一名普通纳税人的公益诉讼》,载中国青年报网: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4/05/content_135152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9日。

[164]参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702行初100号;《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1502行初字第48号;《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鄂1081行初2号等。

[165]如2014年11月南京市委印发《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监督实效的意见》,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

[166]参见林慕华、马骏:《中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167]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就建立预算编制工作通报制度、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意见建议制度、完善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通报工作制度、参加预算初审制度和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而法国通过预算战略辩论大会加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充分的信息沟通,共同确立国家的战略目标和预算任务,以提高预算审批和执行的效率。参见黄严:《法国中期预算规划改革:“政策导向型”预算模式》,载《公共行政评论》2016年第6期。

[168]为强化人大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对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实施了满意度测评,“倒逼”预算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参见兰志荣、伍奉荣:《首次开展满意度测评,湖南省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成效显著》,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http://www.audit.gov.cn/n4/n19/c91308/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5月30日。

[169]如在四川省广安市,为提高财政支出的精准性,当地政府推行一项“菜单式”民生政策,设立“民生菜单”,先由群众“点单”,然后基于项目的普遍性、紧迫性等排序落实。参见侯大伟、胡世平:《四川广安:自主选择“菜单式”民生让百姓受益》,载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12-11/12/content_226306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2日。

[170]当前,我国已有部分地区探索对预算部门行政长官开展绩效问责,如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和《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而对预算部门行政长官问责也是其他国家预算问责的通行做法,如澳大利亚《财政管理与责任法案》就专章规定了“主管长官的特别责任”。

[171]参见蒋悟真:《中国预算法实施的现实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17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调研组:《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中国人大》2016年第5期。

[173]参见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7年地方财政经济运行”调研组:《高度警惕风险变形,提升驾驭风险能力——“2017年地方财政经济运行”调研总报告》,载《财政研究》2018年第3期。

[174]如素有“能源之乡”之称的湖南省耒阳市受主体财源煤炭经济持续低迷的影响,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而刚性支出增速明显高于可用财力增速,由此导致公务员工资延迟发放。参见《湖南耒阳公务员工资迟发,官方:经济萎缩,财政困难》,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8-06-08/doc-ihcscwxa708971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20日。

[175]参见易小明:《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176]参见审计署法制司等:《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第461页。

[177]参见[美]玛莎·C.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页。

[178]参见胡明:《财政权利的逻辑体系及其现实化构造》,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179]参见《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16条、《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辽阳市《关于从严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支出的通知》等规定。

[180]参见黄严、张培培:《临“危”不惧:瑞典如何保持长期良好的财政可持续性》,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181]参见[美]特里萨·达班·桑切斯、让·吕克·海利斯、米歇尔·拉扎尔:《自然资源富饶国家的公共财政管理》,载[美]马尔科·坎贾诺、特里萨·克里斯汀、米歇尔·拉扎尔主编:《公共财政管理及其新兴架构》,马蔡琛、张慧芳、赵铁宗等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61~462页。

[182]参见马骏:《从财政危机走向财政可持续:智利是如何做到的?》,载《公共行政评论》2014年第1期。

[183][美]珍妮特·M.凯利、威廉姆·C.瑞文巴克:《地方政府绩效预算》,苟燕楠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184]参见马骏:《新绩效预算》,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8期;孟庆瑜:《绩效预算法律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185]尚虎平:《政府绩效评估中“结果导向”的操作性偏误与矫治》,载《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3期。

[186]参见卫学军、严铧:《财政项目第三方评估公众满意度也影响绩效》,载《南方都市报》2016年1月5日,第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