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扶助政策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 干部创业扶助政策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二)河北省引导自主创业相关扶助政策

创业是发展之源,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创业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创业的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适用对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

补贴标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补贴期限: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财综〔2008〕47号、冀财综〔2008〕59号、冀政〔2010〕79号、冀政〔2011〕111号。

2.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

补贴标准: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额为限。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财税〔2014〕39号、冀财税〔2014〕46号、人社发〔2014〕21号、财税〔2015〕18号、冀财税〔2015〕15号。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为微利项目)、网络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的。

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也不予贴息。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贷款历史记录。

补贴标准: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对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项目,可给予二次贷款。(https://www.daowen.com)

补贴期限: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按当地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资金渠道:符合规定范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11〕111号、冀人社发〔2012〕27号、财金〔2013〕84号、冀财社〔2013〕127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4.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因化解过剩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初次创业),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个人银行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5.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

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

6.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申请材料: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创业项目、科技型小微企业均要经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批准,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可由所在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或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册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创业项目或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项目或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7.众创空间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

适用对象:各地可根据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成效及费用减免等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不定。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

申请材料:众创空间及入驻创业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批准,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可由所在众创空间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名册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入驻众创空间协议、众创空间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众创空间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房租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补贴从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