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主要审查意见及修订情况
专题报告审查会会议纪要对报告中建筑防火、消防供水、气体灭火、消防电气、消防站等设计方案及实施细节提出了修订意见。中南院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设计修改。对其中大部分意见予以采纳;部分意见经研究后仍保留原方案,并在报告修订版中进行了比较说明。最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复核批准。
(1)防火卷帘门。原报告中提到:在所有安全出口均设置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卷帘门。审查意见认为不应采用防火卷帘,应采用防火门。
经查,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中对甲级防火门有明确的规定:向外开启;耐火极限不小于1.2h。防火卷帘门在《建规》中没有相应规定和定义,不能作为常规防火构件。消防专题报告的修订版中明确为:在可行的地点全部采用防火门。但在主机洞进口和主变洞进口,由于洞口尺寸较大,无法制做外开防火门,而采用特殊设计的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满足相应防火门要求。同时在卷帘上设小尺寸进人门保证火灾时人员逃生要求。
(2)防烟前室正压送风。原报告中设计在主机洞发电机层上游侧设紧急出口廊道,在发电机层设4个紧急出口通向该廊道。每个紧急出口设2道甲级防火门。审查意见认为应在紧急出口设正压送风,以保证人员安全。
消防专题报告的修订版在紧急出口外侧防火门上部增设正压送风轴流风机,达到正压送风要求。
(3)初期供水备用水源。原报告中设计消防水源取自1号、4号和7号机引水钢管,可保证任何时候都不会断流。审查意见认为在首台机发电期间,水源只有1号机引水钢管,可靠性不高,要求增设备用水源。经现场调查计算,报告的修订版中增设施工高位水池作为备用水源。施工高位水池自下游河道取水,容积、水压、水池补水泵台数及流量、自动控制设备满足消防供水要求。
(4)气体灭火。原报告中设计中控室和计算机室采用CO2气体灭火。审查意见认为应改为HFC—23(三氟甲烷),并且继电保护室也应设气体灭火。报告的修订版改为在中控室、计算机室和继电保护室设组合分配HFC—23气体灭火系统。
(5)消防站。原报告中提出设3台消防车及相应专用消防车库。审查意见认为应设消防站。修订版中明确设置消防站。消防站人员来源、归属、管理、经费等具体模式由业主与当地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协商解决。
(6)消火栓系统与水喷雾系统。原报告中提出消火栓系统与水喷雾系统合用自流减压供水设备。审查意见认为应复核2个系统的压力参数,如不符合要求,应将其分开设置。经复核计算研究,报告的修订版中保留合用自流减压供水方案。并提交了消火栓系统与水喷雾系统压力计算成果。分析了整个系统压力整定值和局部减压设施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