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与“客观性”
与事实相对应的价值,不是客体的属性,也不是主体的兴趣、情感和态度,而是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的结果。这种关系以主体尺度为尺度,随主体变化而变化,具有鲜明的主体性。真假美丑、荣辱苦乐、得失利弊,因人而异,就像鞋子是否好穿,必然因脚而异一样。现实生活中价值和价值观念都表现出多元的特性,因主体不同而不同。智者乐水,周流无滞;仁者乐山,厚重不迁。有人偏好琴棋书画诗酒花,有人喜欢柴米油盐酱醋茶。价值的主体性特征并不意味着价值就是主观的。价值作为特定主客体关系的内容和结果,可以依客体与主体目的、需要等的特定关系加以把握和界定。总而言之,价值是在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客观存在的一种主客体关系。[9]
要真正理解主体的客观性,关键在于理解“人”和“主体”。马克思说:“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对于对象、现实、感性,要“当作实践去理解”,包括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0]。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已经论述了人的活动、特别是生产活动中所遵循的“两个尺度”,即“对象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11]。其中关于“人的内在尺度”即主体尺度的确立,对科学理解和界定价值本质是尤为重要的基石。“主体尺度”就是指人的存在和本性成为衡量对象和行为的根据、标准。作为价值的根据和标准的“主体尺度”中,既有人的需要,也有人的能力等其他规定性[12]。总之,价值是以人为根本的,而人的根本只能立足于人本身。
“人本身”和“人的需要”等常被曲解为主观论,按照历史和实践的唯物主义去理解,“人本身”首先是把握人的社会存在的客观性。只有把从事对象性活动的具体的现实的人,看作是人的“物质存在”“精神存在”和“社会存在”三位一体的主体,才能自觉清晰地区分“主观与客观”,并使它们与“主体、客体”之间保持概念上的合理界限。人、主体,固然有其主观,但其本质的、主导的方面(“社会存在”)却是客观的。我们用“主体的客观性”“需要的客观性”来说明价值的客观性,而不以对象的实体性为依据,正是“关系——实践说”既坚持以人为根本,却又完全不同于价值主观论的关键所在。[13]而人的需要,是与人类必然的、普遍的生存及其发展方式相联系的本质现象,也是那种属于人所特有并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既不是在人之外,也不是仅仅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需要’产生于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主体同周围世界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中,是人的生存发展对外部世界及自身活动依赖性的表现。……因此,人、主体的需要不仅是客观的,而且具有无限多的方面和内容,是极其丰富多样而且不断变化着的”[14]。理解人的需要就是理解人的本性,肯定人的客观需要就是肯定人本身,把人的需要作为人的主体尺度之一,就是尊重人的权利,理解人的责任。这是我们阐述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点。
在涉及精神价值和价值观念的层次上,人们也经常对价值的客观性产生困惑。按照实践唯物主义的逻辑,需要抛弃“物质=客观,精神=主观”的简单化思维,把主体需要中的精神需要与“主观需要”(即“想要”)区别开来。即便是人的精神需要,也不等于人的“想要”。当我们说“需要本质上是客观的,它不依主体意志或其他任何意识为转移”[15],当然是把人的精神需要本身也包括在内的。就是说,人的精神需要(如求知需要、情感需要、道德需要和审美需要等)虽有自觉不自觉之分,但作为“需要”同样是不依赖于对它们的表达和态度(“想要”)的。犹如一个孩子的“上学需要”,是这个孩子的精神发育与社会成长本身所包含的必要过程,是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合格成员的各种因素决定了他“需要”上学;这与他自己眼下愿不愿上学,或者他的家长是否希望他上学,学校是否欢迎他上学等等各种态度,并不是一回事。
围绕价值的主体性观念所发生的种种困惑,多半反映出对人、特别是现实的、从事对象性活动着的具体的人的理解问题。主客体概念的简单化、凝固化,往往是以对“人”(如人的需要、人与人的关系等)的抽象化、简单化的实体主义理解方式为背景的。因此它必然不能或不愿就人的多样化的现实形态、人与人之间纷繁复杂的现实关系做深入思考,而宁愿依赖一种比较直观的意向,把主体就当作某种个人或某种主观意向来看待。而实践思维则要求从人的现实的、复杂多样化的对象关系和社会实践的具体历史结构中去把握和运用这对范畴,充分把握它们所特有的属人性、对象性、社会性、流动性的涵义和形态,才不至于把它与相近或相关概念、把个别和一般范畴等简单地混淆。
总之,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为我们奠定了科学地、彻底地理解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从这一基础上形成的价值主体性观念,其意义不仅在于发现和描述了任何价值现象都依据并反映着主体这一秘密,而且在于它引导我们重新理解人、关注人,进一步看到了人的地位和作用。无论人的需要是主观还是客观的、合理不合理,它都是科学地、积极地理解人、尊重人、帮助和引导人的一个理论起点,而不能成为怀疑人、贬低人,并试图用某种超人的东西来取代人的一个理由。这才是最重要的。在实践中,我们从这个起点出发,进行深入而不是肤浅的剖析,才可能理解和贯彻好“以人为本”。
了解和把握主体客观性的关键在于深刻而全面地理解主体性。所谓“主体性”,一般是指人在自己对象性行为中所表现的特性,如实在性、自主性、能动性、目的性等等。在价值这种特定关系中,“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主体的(需要和能力等)规定性成为客体产生其价值的根据和尺度。任何对象有无价值及有何种价值,都依主体的尺度而形成和改变。这一观念的意义,不仅在于对这一秘密的发现和描述,更重要的,还可以从中引出深刻的启示:通过对价值现象的根源和特性的考察,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看到人在自己对象性行为中的权利与责任。说到底,“主体性”就是人在自己行为中的权利、责任,以及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性。既然价值是以主体尺度为衡量标准的,一切好坏得失都并非世界上天然存在的既成事实,而在于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那么一切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权利就在于主体,承担其后果的责任也在于主体。说到底,“主体性”就是人在价值关系和自己行为中的权利、责任,以及权利与责任的整体性。这就意味着:在价值领域要更多地关注人,理解人的尊严,倡导人作为主体的自觉担当。
对价值的主体性观念加以充分理解,并把它变成方法,在观察和思考各种价值问题时自觉地将注意力引导到对人的权利与责任的关注和理解上来,是价值关系说和主体性观念所提供的重大实践启示和思想资源。这种意义,也许为一些人难以理解,却是我们的社会实践所不能回避的。而真正深层的实质问题,是我们在理论上把人和人的需要,即包括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等在内的人的全部需要,究竟置于何种地位?说到底,这是如何看待现实的人的本质和地位、权利和责任的问题,也就是在实践中“把人的权利和责任还给人”的问题。这才是我们价值研究中的所谓的“主体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