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的技术性尝试

(三)塞尔的技术性尝试

1964年塞尔(J.R.Searle)在《哲学评论》第73期上发表《如何从“是”导出“应该”》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他通过诉诸“惯例性事实”比较精致地作了从“是”导出“应该”的技术性尝试。

塞尔的例子由以下五个判断构成:

(1)琼斯说:“史密斯,我允诺付给你5元钱。”

(2)琼斯允诺付给史密斯5元钱。

(3)琼斯将自己置于付给斯密斯5元钱这一义务之下。

(4)琼斯有义务付给史密斯5元钱。

(5)琼斯应该付给斯密斯5元钱。

塞尔证明以上每个判断及其后续判断之间的关系并非偶然,从前一个判断推出后一个判断可能要涉及一些其他判断,但不必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例如:从(1)导出(2)是比较显明的,在一切正常情况下都成立,而从(2)到(5)所根据的主要是“允诺”“义务”“应该”之间在定义(涵义)上的联系,如根据允诺的定义,任何允诺都将人置于实施这一允诺的义务之下,所以从(2)就能导出(3),在其他情况相同即没有推卸义务的理由时,由(3)导出(4),由(4)导出(5)就是顺理成章的,可见推导过程中的每一步,有时即使要涉及一些其他判断,但都没有依据价值判断。

于是,关键就在于,允诺、应该、义务之间为什么具有某种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是否涉及其他价值原则?例如当一个人允诺了以后,他就应该遵守其诺言,这是否就是一个道德原则呢?塞尔认为无论一个人应该遵守他的诺言是不是一个道德原则,但它却是从两个逻辑重言式推导出来的,即从“所有允诺都是义务”和“一个人应该完成他的义务”推导出来的,可见问题仍然在允诺、义务与应该是否具有内在联系上。塞尔为解决这个问题提出“惯例性事实”概念。“琼斯结婚了”或“斯密斯有5元钱”这类判断与“琼斯身高6英尺”“斯密斯的汽车最高时速为80公里”这两类判断尽管都是客观事实,但它们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包含“结婚”“5元钱”之类术语的判断预设了一定的惯例,这个惯例可以与原始的事实构成对照。为说明惯例一词,塞尔区分了两类规则或协定。有一些规则是对先前存在的行为加以约束的,如饭桌上的礼仪规则就是这样,因为饮食行为在这些规则出现之前就独立存在;另一些规则则不仅约束和规范行为,而且还创造或规定行为的新形式,如下棋的规则。前一类规则可称之为调节性规则,后一类则是构成性或要素性规则,所谓惯例就是指有构成性规则组成的系统,而惯例性事实就是指含有这些惯例的事实。他发现有些构成性规则系统涉及义务、承诺、权力、责任等多种形式。在这些系统中我们就可由“是”推导出“应该”。上述5个推导过程就是如此。这一推导过程由琼斯说了一句话这一原始事实开始,然后援引关于“允诺”“义务”的惯例而构成惯例性事实,从而得出琼斯应该付给斯密斯5元钱的结论。整个推导过程是建立在对“作出一个允诺就要承担一定义务”这一构成性原则的诉求之上的,正是这一规则赋予允诺以意义。当一个人允诺了什么以后,而又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他就应该去做它。当然这样一来,有人会说允诺是一个评价性术语,但它又确实可以是描述性的,因而塞尔认为描述性与评价性之间的区分应重新考虑,有些术语可能既不是纯粹描述性的也不是纯评价性的。[23]

塞尔的技术性尝试可以给我们许多启发。首先,他责难了传统意义上对描述性和评价性决然二分的观点,他对蕴涵价值的事实的研究打开了二分法观点的缺口。他诉诸惯例性事实,完成由“是”导出“应该”的比较有说服力的尝试,他的事例性分析思路有独到之处。不过,塞尔的工作是局部的,尚不彻底。他看到了描述性和评价性术语的二分缺陷,看到了惯例性事实中蕴涵的价值内涵,但并没有更进一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终依据。对于重大哲学问题的解决,仅仅或主要凭借逻辑与语言分析方法常常显得不够,分析哲学有助于发现和明确哲学问题,但其功能主要是在看病而非开药方。“是”和“应该”就是一个涉及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塞尔的工作只是局部的,如对规则、惯例的来源和根据缺乏合理性说明。

总体来说,那些给休谟问题以否定答复的流派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严格按照形式逻辑的推导格式与规则来进行,要求结论的必然性和对人无一例外的普遍性;二是保证推论论证过程对主体的“中立性”,即主体或推理者自身及其规定性,如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意志以及情感等都不必介入推理过程作为推理因素起作用,甚至具体主体及其规定性越与这种推理无涉越好,以保证推理或论证的客观性。由此可见,单纯从“客体是什么”是推不出“主体应该怎样”的。而正面求解的一些哲学家的尝试也以其或成功或失败向人们启示:仅仅局限于理论的思辨或狭义的逻辑范围,仅仅从客体或直观的形式出发,无法真正解决休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