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表达无意义”与情感主义

(二)“伦理表达无意义”与情感主义

情感主义是当代西方价值理论、伦理学理论的三大主要流派之一。情感主义是对语言的功能和意义进行分析的产物,代表人物有罗素、石里克(Friedrich Albert Moritz Schlick)、艾耶尔、史蒂文森、卡尔纳普(Paul Rudolf Carnap)。1923年,奥格登(C.K.Ogden)和理查兹(I.A.Richards)在其著作《意义的意义》中指出:语言符号既有指称外部事物、记录经验事实的功能,又有表达或激化情感的功能,而善这个概念是独特的,不可分析的,因为它只有一种纯情感的用法,善“什么都不代表,因而没有任何符号标示功能。这样,当我们在语句‘这是善的’中使用它时,我们所指的仅仅是‘这’,而所增添的‘是善的’并未对我们的所指造成什么差别……但是,‘是善的’不具有可比较的标示功能,它只是用作一种情绪记号,表达我们对于‘这’的态度,也许还在他人身上唤起同样的态度,或者激励他们采取某种行动”。[8]

这种情感主义主张的先驱正是休谟。在《人性论》中休谟就指出:“当你断定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或结构,你在思考那种行为或品格时,产生了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9]

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哲学就是进行逻辑语言分析。艾耶尔[10]甚至说哲学是逻辑的一个部门。哲学所应从事的工作主要就是哲学命题的逻辑分析,也即对哲学命题的表达方式进行分析,讨论哲学语言的逻辑、结构、功能、界限和它所指称的意义等内容。当然对表达哲学的语言意义衡量的尺度是“可证实性原则”,即只有通过经验直接或间接证实,或与逻辑和数学规则相符合的,具有严格逻辑必然性的命题或判断才是有意义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哲学并没有任何超越经验科学的优越性,它应该像数学或逻辑学那样具有严格的逻辑必然性或具有充分经验证实依据,这样才是一门严格的科学。

根据这个原则,逻辑实证主义对伦理语言进行严格逻辑分析,认为伦理概念或判断既不具有严格的逻辑必然性也不具有经验上的可证实性,而不过是人们的情绪、情感、态度或欲望的表达。所以它们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就没有什么好争论的。既然伦理判断(如“偷钱是错误的”“你应该说真话”等)不表达任何事实内容,不可证实,也就无所谓真假,是伪判断,应以拒斥。艾耶尔等人的这种极端情感主义的主张招致广泛的批评。有鉴于此,史蒂文森[11]提出一种温和的情感主义理论,有人称之为“态度理论”,他认为:伦理判断表达说话人的态度,而且一般来说,说话者是带着希望他人持相似态度的意图的:伦理或价值语言不仅具有情感意义,而且具有描述意义,但描述意义是次要的。他指出:“无疑,在伦理判断中总有某些描述成分,但是这一点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是主要的。伦理判断的主要用途不在于陈述事实,而是要施加影响。”[12]伦理语词不仅描述人们的兴趣,而且通过建议等方式加强或改变兴趣,它部分地具有命令的力量,但又与命令句有微妙的区别,即以不自觉的方式使人作出改变。例如他认为“这是善的”的意思是:“我赞成它,你也赞成吧。”以加强或改变听话者的态度。

史蒂文森并不同意伦理判断没有什么好争论的观点,他详细分析伦理争论中的两种类型,即所谓“信念上的分歧”和“态度上的分歧”,认为信念上的分歧所涉及的是人们对真实情况的认识和判断上的分歧,如医生们对同一种病因的不同看法的分歧,朋友们对上次见面的确切日期的记忆和分歧;而态度上的分歧则是对事态的某种评价,即意愿、需要、爱好、愿望等的不同。伦理学上的分歧往往与信念和态度上的分歧都有关,而且信念和态度常常相互影响,但是他认为态度上的分歧常常在争论中起着统一和支配的作用。一方面态度上的分歧决定与争论有关的信念是什么,另一方面,当态度上的分歧解决后,即使确实还存在大量信念上的分歧,伦理学上的争论通常也就结束了。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史蒂文森举例加以说明:乘车时我并不赞成带安全带,但只要他人论证说这一规定已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我就可能受到这一“信念”的影响,从而改变态度。在他看来,事实还是可以通过某种途径影响态度的,尽管是否接受事实证据是以态度为准的。他虽然修正了情感主义极端化的一些过激观点,但情感主义的基本立场还是被保持下来。

总之,在情感主义看来,伦理语言不过是主体情绪、情感或态度的表达,它们既不能通过经验事实加以证实,也不能从经验事实中推导出来,是无所谓真假的,是没有意义的伪概念和伪判断。通过否定伦理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割断事实和价值之间的联系,从而把事实和价值对立起来,也否定价值知识的可能性,把价值论排除在科学之外。这就比休谟走得更远了。

学界对情感主义伦理学褒贬不一。一方面它受到非难和批评。这些批评有些是因为一知半解,仅仅出于义愤,有些倒是学理性的;另一方面也有人高度赞扬情感主义,认为这种分析是深刻而精辟的。虽然情感主义的观点不无缺陷与过激之处,但它把逻辑与语言分析引入伦理学与价值论研究,对促进伦理学与价值论从规范理论研究转向元理论研究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今天,无论是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元理论研究还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重新抬头的规范论研究,分析方法都是占主导地位的不可缺少的方法,这与情感主义的贡献是分不开的。

情感主义是一种独特而深刻的偏见,优点与缺陷紧紧联系在一起。首先情感主义把分析方法引入伦理学或价值论研究,这对于澄清其中的混乱、误解甚至矛盾并使之走向精确、明晰,在方法论上是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但毕竟伦理与价值是实践性的,对伦理与价值语言问题的分析并不能代替对问题的解决,单纯的逻辑或语言分析,其作用还是有限的。其次,情感主义抓住了道德之善恶、价值等与主体情感、态度等密切相关这一至关重要的方面并把这一点强调到至高无上的程度,这对于理解善恶等价值的主体性特征、区分事实与价值、匡正某些人视价值为客体本身或客体属性的观点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它否认价值现象的客观存在,认为价值完全不过是主观情感、态度的表达,而未进一步深入到对主观情感态度之客观基础的考察,这又是片面、肤浅和不彻底的。再次,情感主义在强调价值概念、判断与事实概念、判断的区分上,是有独到贡献的,根据其可证实原则和意义标准,情感主义者特别强调了事实概念、判断的经验证实意义,以及伦理语言表达情感态度的意义。但据此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完全对立起来、隔绝开来又是片面的,也是无视现实的。特别是据此否定价值概念、判断作为知识的可能性,从而取消伦理学与价值科学乃至一切哲学,这就更为极端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