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自然主义

(一)新自然主义

现当代自然主义的历史,几乎就是不断设法沟通事实与价值的历史。[15]20世纪上半叶自然主义代表人物杜威把自然科学方法引进道德评价领域,认为应当把伦理学说、价值判断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他把他自己总结的自然科学的“实验探索方法”运用到伦理领域,试图把事实和价值联系起来。

自然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培里(R.B.Perry)则通过把价值定义为“兴趣”的对象来连接事实和价值,他认为兴趣就是这样一组词,它表明“喜欢或不喜欢”“欲望或回避”“满意或不满意”“爱或恨”这样一些肯定态度和否定态度。如果某人对某事持肯定态度,那么此物就是善的,由这种态度所生发出来的具体的价值判断就是肯定的价值判断;如果持否定态度,那么此物就是恶的,由此生发出来的就是否定的价值判断,他是通过一系列心理事实或心理状态说明什么是价值或过渡到价值判断。

但是这种尝试仍然如摩尔所说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自然主义伦理学家着重探讨的是何谓善以及善的标准之类问题,并不重视对价值语言的性质、功能及证明问题的研究,也没有改变传统的自然主义的研究方法,所以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休谟提出的问题。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崛起的新自然主义,其代表人物是W.K.弗兰克纳(W.K.Frankena)、A.塞森斯格(A.Sesonske)、F.福特(F.Foot)等人,他们试图改变以往自然主义者不重视理论证明和逻辑分析的缺陷,同时也改变分析哲学只重视逻辑与语言分析的形式主义倾向,他们在分析道德语言和逻辑的基础上展开自己的观点,例如福特主张价值不能还原为事实,事实也不能还原为价值,但她仍认为价值和事实是密切相关的,针对赫尔等人把价值和事实区分为规定性和描述性的观点,福特指出:概念的思考表明价值和事实在逻辑上是相联的,把它们分成两种具有不同功能的类型是毫无意义的,甚至如危险之类概念都具有所谓事实与价值相缠绕的特性,以至不能区分其中的事实成分和价值成分,而且概念的行为指导特征与事实特征不是凭借把它们分为事实或价值两个组成部分之类方式来辨别的。可见,她已经接受关于事实和价值的必要区分并从一些特殊的概念出发,证明关于语言的决然二分是不成立的,从而找到事实与价值相联系的一个关键点:既有事实意义又有价值意义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