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与“好”

三、“应该”与“好”

赵汀阳在《论可能生活》中还专门针对“应该”(ought to be)和“好”(to be good)这两种价值表达形式进行了分析,认为ought to be还可以再细分为伦理的和非伦理的:“在足球比赛中不许用手帮助运球”就是非伦理的表达,而“不许撒谎”则是伦理性的。区分伦理与非伦理的尺度是什么?从表面上看这两种规范系统在技术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前一种“不许用手帮助运球”要处理的是非常有限的某种特定行为,所以也就比较容易制定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而对于“不许撒谎”而言,情况要复杂得多,由于它试图应对一切行为,就难免陷入不断解释乃至有可能无穷倒退的境地。除此之外,这两种价值表达形式的一些细微差别也应当引起注意。当某足球运动员不服裁判继续用手运球,他就很可能被罚出场,他的任何辩护都不会被考虑,因为游戏规则本身就是作出裁判的充足理由。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而言,规则就包含判决依据。法律是规则包含判断的更为典型的例子。而对于“不许撒谎”来说,情况就有些不同。尽管我们知道撒谎是不良行为,但仍然会对非常时刻的撒谎网开一面。也就是说对这类规范来说,规范本身还不是行为选择的充足理由,规范不直接包含判断。由此可见,一种规范究竟属于伦理规范还是技术性规范,一条规范是否具有伦理意义,要取决于我们觉得它表现了伦理价值而接受它还是因为它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而接受它,也就是说如果不同时兼有一种价值评价,这两种表达形式在性质上并无二致。[18]只要意识到规范本身并不必然负载伦理学含义,只要意识到伦理学意义在于“……是好的”而不在于“应该”,就会发现规范问题仅就其本身来说其实是技术性问题。“你应该”只说明什么是必须遵守的,但并不表明什么是一定值得尊重的。规范语句只是可能引发伦理问题的现象,但它本身却不必然是伦理问题。

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以to be good为价值表达形式的语句是否都表达了伦理问题。这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自从艾耶尔对伦理学的批评以来,许多伦理学理论都在否定“好”的实质含义。艾耶尔式的理由是:当说到如此这般的事情是真的时候,这种真值判断表明我们有理由证实如此这般的事情,而当我们说到“如此这般的事情是好的”,这时候,这种价值评价看上去只不过是一句感叹,它并不能构成判定。而按照史蒂文森的理论,“好”只是表达了情感态度,说X是好的,意味着“我赞许X,请你也赞许X”。像这类把价值判断庸俗为一种劝导、教育甚至诱骗姿态的理论是令人难以容忍的。

“好”不仅仅表达一种情感态度而且在本质上是一种判定。当然,“好”这一谓词不同于物性谓词,“帮助人是好的”这种语句不同于“光是有质量的”这类语句,因为物性谓词表明了属于对象的某种性质,而“好”作为取值谓词或评价性谓词却只表明关于对象的评价。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这种评价是针对对象的哪一点?”或者说,“我们评价的是什么东西?”遗憾的是伦理专家总是忽视所评价的东西而只注意到进行评价这一活动的态度。当说出“X是好的”其评价性谓词本来就不是对X的说明,而是X效果的判定,换句话说,X是知识论断言的对象,而X的效果才是价值判断的对象。正因为没有明确什么是价值判断的对象,所以许多伦理学理论经常无的放矢,甚至以为价值判断只不过是对客观事实X的种种主观态度。但我们知道价值不是X固有的属性,但却是X对我们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而言,“……是好的”这一价值表达形式也可以再细分。一种是非自足的,一种是自足的。所谓非自足,就是说一个事实的价值表现在它与另一个事实的关系中,表达式就是“对于Y,X是好的”。这一表达形式的真正意义是:“如果X对于Y是有利的,那么X是好的。”通过这一假言命题可以看出X本身无所谓好坏,X的价值来自它的外在关系,所以这种价值是非自足的。而且这种“好”被定义为“对某某有利”,于是我们除非有理由判定Y是好的,否则X是好的就仅仅是一种表态而且是盲目的表态。假如声称“联合国出兵对恢复N国秩序是有利的”。却又不能判定“在N国恢复秩序”是好是坏,那么就不能在价值上肯定这一军事干预。由于非自足的价值总是需要由另一种价值来说明和判定,所以可以认为所有的价值都要根源于自足的价值,也就是说即使它有利于某种自足价值,我们也不能在价值上肯定它。比如“在N国恢复秩序”是好的,这仍然不足以肯定“联合国出兵对N国进行军事干预”是好的,除非联合国的军事干预这种事情本身就是好的。只有本身好的事情才有可能真正有利于另一种本身好的事情,而一种并非本身好的事情即使有利于另一种本身好的事情,它也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19]这是理解伦理行为的一个关键。当我们为了某种好的事情而不得不做一件坏事——比如说为避免谋杀而对杀人犯撒谎或为保卫祖国而牺牲许多士兵的生命——我们决不会因此就以为所做的坏事因为有利于好事就变成了好事,而是仍然认为那是一件坏事,尽管它是有益的权宜之计。“正是这种绝对的伦理意识使得人们能够尊重美好的事情,而不至于被非自足价值所蒙蔽而堕落为无耻小人、惟利是图者和投机分子。”[20]而自足的价值表达方式“X是好的”就是一个完整的表达方式,是一个直接的判定。

一切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都是好的东西,没有一个伦理学家能够通过规范来证明其中哪一种享受是不好的,没有什么精神能够拯救饥饿的肉体,没有什么物质能够平息精神的痛苦,同样,也没有一个伦理学家能够以不可反驳的理由指出“应该”追求哪一种物质享受或精神享受。伦理学中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把“应该”和“好”混淆起来。其实规范总是对行为的限制,一旦好的东西就是规范所允许的东西,规范的限制性就是多此一举。

赵汀阳认为,通过经验和科学,我们可以得到获得快乐的有效方式,事实表明人类一直善于寻欢作乐并且精益求精,人类谋求快乐的方式绝不糊涂。但是快乐不足以构成好的生活,有的快乐甚至是有害的,快乐对生活意义的影响力毕竟不够强有力而且总是局部的,更加糟糕的是快乐总是消费性的,快乐并不总能与幸福一致,如果没有幸福,那么快乐的意义是有限的。我们还无法用偶然特殊的经验知识揭示那种普遍必然的获得幸福的有效方式。快乐的有效方式只是一个实践问题,而幸福的有效方式则不仅如此,它还是一个伦理学问题。

伦理学问题不在于“应该”,而在于“由好而应该”,我们需要从好事情出发对伦理学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并发现一些基本的伦理“真理”。伦理学还意味着尊重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并且把有利于每一个人的真理摆在他们面前。伦理学既不是根据主观意图和信念也不根据规范,而是根据生活的目的,它所真正表明的是:一个人怎样才能有效地拥有好的生活。

规范在本质上是民主性的,它意味着折中、调和、让步、中庸。事实上,规范只是以模糊的方式掩盖生活问题,却无法解决任何一个生活问题。规范又总是必需的,但不是道德生活的根本。遵循规范意味着放弃一部分自由。但由于遵循规范能得到奖励,违背规范将得到惩罚,所以我们明智地选择遵循规范。用这种老鼠式的明智来解释好的生活当然不能令人满意,但这恰恰暴露出问题的关键:在不可能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人们明智地选择了规范;在纯属想象的自由中,人们按本来愿望设想生活。正是因为这种不一致,所以我们无法在实际生活中明显地观察到理想生活,也就无法根据规范来定义生活的价值。也因此,“应该”必须由“好”开始,至少对于伦理学来说是如此。

伦理价值既是一个现实问题(手段性价值),更是一个理想问题(目的价值)。而理想不能被强行约束为某种规范,伦理价值与规范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所以,对于价值问题来说,事实与应该都是不恰当的思考维度。价值问题并不仅仅是规范问题,什么是好的不同于什么是应该的,如果不以关于好的意识为前提,所谓的应该就是空话,以规范作为伦理价值的根据等于放弃任何依据。

人类生活需要伦理规范,否则将导致不可避免的混乱与争端,但是伦理学的工作不是要伦理学家模拟政治家、牧师或教师去宣布一套规范或者为这种规范作出理论上的辩解。建立实际可行的伦理规范完全是一种因时因地而进行的境遇性技术,是非常具体的社会政治活动。伦理学的任务更重要的是解决伦理规范的基础或根据问题,它更关心的是对于任何一条可行的伦理规范普遍有效的原则,把生活目的论所揭示的价值转化为构造伦理规范的公理。[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