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与价值

一、美与价值

庄子云,“天地有大美而不言”。不是不说,而是不能。天地日月星辰不是人,有美而不自知,如何言说?只有人,身处审美活动并表达关于美的感受。换句话来说,美只有相对于有音乐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才存在,美为人而存在。西方审美心理学一再提及的直觉、移情和完形概念其实都不同程度强调美之为美的主体性。

关于美的定位,前人提供了怎样的答案呢?有定位于“理念”(柏拉图)、“绝对精神”(黑格尔)、“神”(奥古斯丁)或人的主观感受、主观意识的,也有定位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属性,如形式、比例、和谐和曲线的(亚里士多德),还有定位于生活的,比如19世纪俄国的车尔尼雪夫斯基就认为“美在生活”,另有定位于“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定位于对象的典型性或艺术形象,甚至走得更远,定位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和“自由的形式”(李泽厚)。尽管前人的探索里没有圆满的答复,但至少启发我们不能把主体和客体对立起来考察。强调美只与客观对象有关,或只与主观感受、主观意识有关,可能都是片面的。

美不是天生的,客观自然的属性(包括事物的形象)不是美本身。没有人,事物本无美丑之分。美在逻辑上发生于人类产生之后,形成于人类实践过程中。自然界的彩霞蓝天、高山大川、花鸟树木、飞禽走兽,在人产生之前已然存在,但找遍自然界,我们发现并不存在一种叫“美”的独立存在的现象,只存在和“美”相类似的某种关系。“美不自美,因人而彰”,有了审美的人,自然事物才有美与不美的区别,美与人密切相关。所以美的追根溯源首先就是关于人的追根溯源,其次才是人何时以及怎样开始感觉到美的,对象是何时以及怎样开始成为审美对象的。

美是不断变化的。同一种对象,有人认为美,有人认为不美,或者古人以为美,今人认为不美,都是因为人特有的内在审美标准不同而造成的,这也说明美与人相关。美是有层次的,这是因为人的内在的审美需要与审美标准在层次上有别,另一方面还因为人的审美能力——感受力、想象力有高低强弱的不同。美体现着对象和人的某种关系。在我们说某一对象“美”的时候,意味着我们对该物抱有肯定性的态度和情感,该物的形象引起我们身心的愉悦感,而这种愉悦感又是出自人的一种特殊需要、追求和愿望的满足,表现对象和人的一种价值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说美是一种价值。而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指在实践活动中客体的属性能满足主体需要这一客观事实。因此,美虽然是一种价值,是主体性活动的成果之一,却也不是主观随意的。值得注意的是,美与其他价值类型不同,它呈现为直觉形象(形象直觉)。[1]

美呈现为直觉形象,包含了主客体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客体方面讲,客体以纯形象呈现出来,它只向审美主体呈现,只是在主体直觉中才是可能的;从主体方面讲,主体成为审美主体,意味着他面对一个纯形象呈现的客体,主体的美感只能是对纯形象的客体之感,因此美感本身就意味着是对形象的直觉,美感就是形象直觉。所以,形象直觉和直觉形象其实是一回事,一个强调主体,是主体直觉中的形象;一个强调客体,是客体形象呈现在主体直觉中。在形象直觉中,美与美感的同一性得以呈现。美不等于美感,就其来源、载体不同而言是对的;美等于美感,就其审美的特质来说也是对的。只有坚持美不等于美感,才能对美有一个清晰的逻辑解说;只有明白美等于美感,才能洞悉美与客体和美感与主体的辩证关系。在直觉形象中,美与美感浑然一体。

在审美活动中,主体不是去认识客体的属性,把握客体的真理,向客体靠拢,而是客体向主体靠近,满足主体的情感心理需要,以客体的形象和主体的审美直觉发生作用,形成朝向主体的肯定性成果。对于忧心忡忡的穷人而言,他只关心矿物的实用价值,不会注意它具有的夺目的光辉和形式上的美感,后者的美也就无法得到实现。所以说,美为审美的人而存在。

离开审美主体的作用,审美客体无法单独发挥作用。主体缺乏一定的审美态度,缺乏把握客体感性形式的能力,美无法生成。客体与主体相互作用,在审美活动中会生成怎样的美,也与主体的客观处境直接相关。陶渊明比较喜欢“悠然见南山”,但有时也欣赏“猛志固常在”,心境使之然也。美的事物要成为审美对象,直接关乎主体的心境。

当然,客体自身的内在依据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巫山神女峰本来只是一块长宽比例毫无美感的大石头,它如果被置于路旁,没有人会发现它和神女有什么关系。就因为它处在特定的地理位置及在此位置上引起的人们形象上的联想,还因为关于它的美丽传说孕育了主体特殊的审美态度,由此形成特定的美。所以重视审美主体的主体性也是以尊重客体的“物性存在”为前提的。否则,美作为价值就全在一己的随意编排了。审美客体既非与主体审美感受无关的客观外在物,也非只因主体采取审美态度而生成的虚拟之物,而是在审美关系中以形象方式朝向主体,满足主体审美需要的存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