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规范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及其辩证法

伦理规范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及其辩证法

作为人类伦理行为的主要形式是“自由意志”,人意识到自己个体性的感性生存与群体社会性的理性要求处于尖锐的矛盾冲突中,个体最终自觉牺牲一己的利益、权利、幸福甚至生命,以服从某种群体的要求、义务、指令或利益。由此可见,所谓符合伦理的行为,实际上需要个体自觉意识的行动、作为和态度且不顾因果利害,人的这种自由意志本身具有崇高价值,具有社会文化内涵。也就是说,伦理在本质上就是处理人与社会关系且以个人自由自觉地牺牲为表现形式。这个形式所体现的过程正是我们常说的学做人,也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克己复礼。

康德只不过把伦理作为理性行为的性质以绝对命令的崇高话语表达出来并作为普遍立法原则。这个普遍原则,这个伦理的地位远在个人的感性幸福之上,也超越任何功绩和事业之上,所谓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这是康德的主动作为,不等于伦理行为的先验性就是真理。没有任何条件的先验性的“不说谎”“勿自杀”“助他人”等脱离具体历史情境就难以成立。大量经验事实似乎也在证实并没有超越时空条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律令。尽管历史主义、相对主义盛行,但依然有一般意义上超乎具体条件的普遍法则,需要阐释的可能是这种伦理绝对主义的根基。天理、良知、先验理性、上帝等等其实都是基于人的生存延续发展的需要,代表人类总体存在和利益,人生来就有此服从义务,这个人类总体角度的必然要求就是铁肩担道义而不是一般的同情、恻隐和爱意。铁肩担道义来自服从绝对命令的敬畏,不是人道主义或人文精神。

也就是说任何时空条件下的人群作为人类总体延续中的一部分,就一般而言大体有着共同的或相似的要求和规范,在各种即使不同的道德要求和伦理规范中都同样要求个体自觉用理性主宰、规范、支配自己的感性行为甚至牺牲自己的感性存在。天理、良知等等无非是对这种伦理要求的形式表达,并不指向具体内容,具体还是要通过各种相对伦理去积累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