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道德渊源
前面已谈到,诚信这个范畴实际上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一是诚,一是信。两者虽然可以互训,毕竟侧重有所不同,诚更多地诉诸内心,处理人与自己的关系;而信更多地面对世界,有使人信任的意思,处理人际、事际关系。也因此,诚较难衡量和判断,而信相对有一些制度性保障。现在我们把这两个层次的内容放到一起组成一个词,一般来说又往往倾向于偏义复词的理解,即更多地从“信”这个角度去理解。实际上,这种理解弱于怀疑态度,也就是说,这么理解是不是一定好实际上是值得怀疑的。“诚”,如果撇开古人所谓天道之诚、天人合一之诚,根本上就是个人德性之诚,涉及如何面对自己的问题,也就是一个“如何做人”的伦理问题。尽管如此,它又必须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体现,在伦理关系中实现。“信”,可以是一些形式规则,普遍的契约关系,涉及“如何做事”的伦理命题,尽管如此,信还有一个从个人角度而言正心诚意的问题。“信”给“诚”加上了外在的、关系意义上的限制;而“诚”又给“信”加上个人的、内在的维度。也就是说,不仅要在人际事际交往中努力做到诚实守信,而且要从做人的角度去体会诚信的德性含义。这里实际上就包含着规则意义上的诚信和超规则意义上的诚信,后者往往是伦理价值研究的一个盲点。
其实做人与做事在同一个人身上是统一的。比较起来,做人是最根本的维度,是做事的伦理价值的根据和标准。如果不以做人为最终依据,那么任何一件事情都可以具有“道德价值”,制造一种有利于某件事情的规范或理由是很容易的,只要乐意就可以编造种种理由。只有把诚信从做事的规范提升到做人的根本,它的自成目的才是有根的。
做人当然不是按照自然人那样活着,而是要求像人一样生活,像人一样生活,离不开最基本的两条公理,那就是幸福和公正。做人首先就意味着追求好的生活或有意义的生活,好的生活、有意义的生活与幸福生活同义。尽管如此,每一个人对具体如何做人还是各有各的理解。“幸福”“有意义”或“好”“善”的概念实际上无非描述了这些不同理解的共同交叉面,通过这些概念和范畴我们大致可以明白道德意义上的人生何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把握了这些概念就可以有效地追求并得到幸福,而只是意味着“你其实能够更好地生活”。
做人并不能孤立地去做,追求幸福也不能只靠自己独自完成,总存在一个是否和如何可能的问题。这里就涉及主体间性。但以往的伦理研究对这种主体间性有误解,至少是将它作了狭隘的理解——理解为简单的利益冲突和约束问题。之所以会把主体间性的问题理解为利益冲突和约束问题,根源在于它只看到人是唯利是图的,于是就以为主体间关系所需要的只是让步性或约束性规范,更糟的是,它往往以为这种约束和让步就意味着公正,结果把公正当作一个丑恶的概念。按照这种利益争夺和让步的思路,既不可能真正理解主体间关系也不可能理解公正。
要做人,要追求幸福美好的生活,当然有一个图谋利益的问题,这是事实,利益冲突迫使人们约定某些规范也是事实,但是仅仅这些事实还无法撑起整个伦理价值大厦。因为这些问题可以不经反思直接在实践中解决,即使对这些事实进行研究也是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工作,伦理价值研究所要追问的是“现在必须怎样和未来必须怎样”,它关心的是人类生活如何越来越合乎人的目的,人如何越来越像人。
伦理主体之间的微妙之处在于:虽然在事实上人和人必然要起冲突,但却又不因此而离得开他人。冲突总是非常具体的,总是表现为某种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在具体卷入某种利益争夺之前,一个人对他人并无敌意。这里有一个问题,利益(金钱或权力)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有利于经营好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利益只是一种身外之物,是一种可被分配的东西。人们追求利益是为了最终过有意义的幸福生活,也就是说人是为了幸福生活才去伤害他人的。可是,另一方面,人的幸福又必须以爱护他人为条件。后一方面与利益冲突比较起来也许不那么明显,但实际上是人们更为深刻的需要。每个人所需要的父母关怀、爱情、友谊等等情感体验都以爱护他人为前提,掠夺得来的往往不是关怀、爱情和友谊。每个人所需要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但需要自己去创造而且更需要别人的创造和协作,每个人所企图获得的绝大部分利益也要都依赖于他人的存在。事实上单独一个人办不成任何一件大事,更不要说追求美好幸福的生活了。
伦理主体间的这种矛盾并非追求个人幸福的直接后果,而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追求个人幸福的结果。这种不正当表现为一个人的幸福实际上是他人给予的(这意味着给别人幸福也从别人那里接受幸福),却又想单方面地获得幸福,通常的手段是掠夺和欺骗。尽管事实上通过这些无耻手段并不能真正获得幸福,但对于愚蠢的人来说,利益看上去像是幸福的替代物。利益的不正当分配便导致双重后果:一方面这种不正当破坏了别人创造幸福生活的条件,从而使别人成为不幸的人;另一方面因为不幸的人没有能力给予别人幸福,于是去使别人也成为不幸的人,其结果就是别人不会给予他幸福,因此反而失去了自己的幸福,总之是普遍破坏了合目的的生活。这也就是世间的不幸如此普遍的原因。所以幸福的可能性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公正的问题。公正作为公理,它对每一个人有效而且有利。它同样是目的论的贯彻,与幸福公理天然一致。幸福公理表明一个人怎样创造幸福,而公正公理表示怎样保护创造幸福的条件。或者从另一个角度去看,违背幸福公理,则一个人不是人(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人),而违背公正公理,则一个人是人类的敌人,是人的叛徒。一个人的可能的幸福生活就是按照公正公理追求幸福。
由这两条公理出发可以发现:人的德性之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放弃做人的责任,对人类所有价值毫无敬意。另一类是不正当地损害他人,诸如偷窃、诈骗、贪污、剥削等不仁不义之举。幸福公理是行动原则的绝对依据,公正公理是行为原则的绝对根据。除此之外的任何规范或意识形态如果成立,都应当以此为根据,否则就是权宜之计。除了合情合理的生活,我们无法想象还有什么是合乎人的目的的生活。而幸福公理揭示的就是合情的生活,公正公理揭示的是合理的生活。
诚信规范只有上升到这样一个做人的层次才是有说服力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幸福生活在伦理学意义上就是正心诚意的生活,正心诚意是好的。而要获得幸福生活,又不能不建立在对他人和使人信任这个基础上,以公正对待他人为公理。偷窃、诈骗、说谎、许假诺因此是不好的。这样的诚信就绝不是说着玩玩的,更不是拿来“作秀”的,而是幸福生活的基本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