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主义谬误”与直觉主义
直觉主义者摩尔在《伦理学原理》这样一部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开端的著作中,对先前一切有影响的伦理学思想流派进行驳斥,以他关于“自然主义谬误”的思想进一步深化休谟法则的影响力。
西方伦理学自建立起来可以说流派纷呈,思想复杂,但大致上仍有一些脉络可循,简而言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可称之为自然主义伦理学,也即用自然属性去规定和说明道德(或价值)。自然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之善恶就是事物的自然属性,也就是事物的凭经验加以观察的属性,如快乐、幸福(功利主义),较进化的行为(进化伦理学),兴趣(培里)等等都是物理或心理的经验事实。换句话说,所有的道德或价值属性都能借助事实来定义或者直接翻译为事实的属性,如“某人的行为是错误的”就可翻译成“某人的行为与其家庭及所处文化所奉行的行为理想相抵触”这样一个原则上可证实的事实判断。以此为依据,从“是”或事实判断推导或派生出应当或伦理判断就是可能的,因为只要给一个伦理判断,以自然主义的事实定义,就能合乎逻辑地完成这一推导。
另一类是非自然主义伦理学,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和康德(Immanuel Kant)的伦理学以及神学伦理学等就属于这一类,其特点就是用某种形而上的、超验的判断作为伦理或价值判断的基础,因而它们又可称之为形而上学伦理学。
在摩尔看来,无论是自然主义伦理学还是形而上学伦理学都属于“自然主义谬误”,它们在本质上混淆了善与善的事物,并以自然性事实或超自然的实在来规定、定义善。摩尔认为善之类基本概念是单纯的、终极的、不可试验的、也不可分析的,总之,它是不可定义的;任何“X是善”的形式判断都在指称一个唯一的性质,即善性,当我们称某物为善时,也就是把这种性质归属于它。摩尔说:“如果有人问我,‘什么是善?’我回答说,‘善就是善’,这就是全部答案。或者如果有人问我,‘如何定义善?’我的回答是:善不能定义。这是我的全部回答……”[3]。
功利主义伦理学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来规定善,进化论伦理学用“自然进化”来定义善,形而上学伦理学把超自然、超验的实在,或者如康德那样把人的理性本质或善良意志作为善的同义语。总之,自然主义伦理学从事实中求应该,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而形而上学伦理学从应然、应该中求实在,把应然当作某种超自然的实体。两者虽然形式各异却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对于自然主义伦理学,摩尔重申休谟的观点,伦理学是关于评价、鉴别行为好坏的理论,科学事实能够告诉我们人们实际上是如何采取行动的,但却不能真正解决“什么是善”和“我应该做什么”之类问题。对于形而上学伦理学,摩尔指出:它错误地认定善存在于某个超自然的世界中,并把“什么应该存在”与“我应该做什么”混为一谈。[4]在摩尔看来,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无论是存在的东西还是任何存在物的特性,人们总可以提问:但是它是善的吗?但是它是正确的吗?例如有人说“幸福是善”,你总可以提问:善是幸福吗?假如有人说善就是“被欲望”的,你总可以提问:它是被欲望的,但它是善吗?如果可以对无论什么存在物及其特性提出这个开放的问题,那么自然主义就必定是假的,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真正的定义,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具有相同的意义,关于它的问题就是一个封闭问题;当某两个词没有被定义如此地联结在一起(如幸福与善)时,那么关于它的问题(如善是幸福吗?)就总是保留着开放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摩尔指出无论你说什么东西是善,善的定义永远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摩尔的上述方法也被称为“摩尔的开放问题论证”。
摩尔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善不可定义”以及“摩尔的开放问题论证”等思想其实是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补充和发展,这些思想连同分析方法使其伦理学成为20世纪西方伦理学革命的开端。自他开始,西方传统伦理学逐渐式微,转向从形式方面探讨问题,即在事实与价值、道德与科学知识绝对对立的前提下,专注于道德的逻辑或语言学分析,也即出现元伦理学占主导地位的倾向。如果说在休谟那里,“是”和“应该”的问题还只是伦理学的一部分的话,那么在摩尔特别是当代元伦理学那里它却是被当作整个伦理学的主题和中心来论述的。
值得一提的是,摩尔本人倒并没有切断事实与价值的联系,在事实判断能否导出价值判断(伦理判断)的问题上,摩尔的立场是直觉主义的,也即诉诸人类自身的特殊能力——直觉,即基本的价值判断都是通过直觉不证自明地察知的,通过直觉可以建立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联系。
当然,摩尔的这种直觉主义理论存在难以克服的难题:摩尔和其他直觉主义者坚持认为价值是客观的,是一种不可分析、不可定义、不可证明的简单性质,是人的理性和经验难以把握的,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有什么理由和根据判定这种性质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性质与事物的其他性质有没有区别?如果有,区别在哪里?如果没有区别,那为什么事物的其他性质是经验和理性可以认识的,而价值性质却不能?对于所有这些问题,直觉主义难以回答清楚。他们只能断定这些性质是自明的,通过直觉可以把握。这种回答软弱无力,有明显的独断性质。此外,价值性质既然是客观的,那么对它的认识就有真理性,应当有检验这种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但是摩尔等直觉主义者却断定这种性质是自明的,只能用直觉把握,并认为只有直觉才可靠。那么究竟用什么来证明谁的直觉是正确的,谁的不正确?这些问题,直觉主义本身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这也表明虽然直觉主义力图摆脱传统伦理学的弊端,但尚不能彻底离开传统的绝对主义的观念框架。[5]
在整个直觉主义阵营里,具体观点也不尽一致。西季威克[6]认为伦理学方法既不是经验的,也不能是社会的,更不能是神学的,唯一的方法就是直觉。摩尔则区分了善与善的事物,认为善本身是独立的、简单的、不可定义的,对于善本身只能依靠那种具有自明性的直觉才能加以把握,不可能根据任何逻辑命题演绎出来。普里查德(Evans-Prichard)[7]认为义务才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不能把“善”和“我应当”视为同一,我们可以承认某种事情是善,但我在做这件事的时候却是出于内心的一种义务感,它独立存在,特别是当两种原则相互冲突,而每一种道德原则都可以解释为善时,一个人必须首先知道他应该怎样做,此时行为的根据即义务就在于我们日常的判断和常识道德,即对价值的常识直觉。
直觉主义产生后,一度在价值论领域占据统治地位。事实上,一些基本的价值概念和价值判断确实能通过直觉加以识别,在一些基本的价值原理、价值原则的领悟和确立上,直觉主义是很有启发的,直觉毕竟是人类实践活动中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和途径,直觉的意义不可低估。但它一直处于批评的包围中也是事实。在西方风行了几十年以后直觉主义遭到几乎彻底的抛弃。原因之一应该是内部各家的严重分歧,如到底应当、善还是义务可以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其二是因为逻辑实证主义的崛起并占有统治地位,此消彼长的缘故。但直觉主义的衰落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直觉主义认为基本的价值判断或价值原理只能依靠直觉获得,而绝对排斥经验或逻辑验证,这既与现实实际不符合,理论上也站不住脚,这使不少人怀疑直觉主义放弃了对价值问题的批判性思考。更关键的是,现实一再证明,直觉必须以经验和逻辑为补充,必然接受实践或逻辑的检验。最后,在直觉的本质和发生机制上,直觉主义的说法是含混、苍白甚至是神秘主义的。“自明性”概念本身就是不自明的,罗素所说的“有教养的人的深思熟虑”本身也是含混费解的。
在笔者看来,尽管直觉的机制尚不清楚,也不像价值直觉主义所主张的那样,是唯一的孤立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但直觉在价值思维中,尤其是在价值评价中确实具有一定的价值,对直觉予以合理、科学的界定,对实践中价值直觉作如实的考察与提炼,将为我们求解休谟问题提供有益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