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

二、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

美既然是一种价值,那么它与审美价值是什么关系?一个物品有用无用,可以称之为物品的“使用价值”,言行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可以称之为一个人的“道德价值”,一件艺术作品能否给人以美的享受可称之为“审美价值”。这个“审美价值”当然是指在审美的意义上某物的形象特性符合人的需要。这样的理解不就等于对“美”本身的理解吗?如果真是这样,那又何必区分为两个概念呢?这恐怕与美学的历史相关。

虽然关于美之为美的本质问题被现当代中西美学不断消解和排斥,但终究仍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命题。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他的老师苏格拉底已准确区分了两个概念,即“什么东西是美的”和“什么是美”。此时和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就把美作为美学研究的首要对象来理解,把美看成是与丑、卑下、悲、崇高等美学范畴相独立的内容来对待并涵盖这些内容。所以,美和整体意义上的审美价值在传统理解里就成了一回事,审美活动的全部内容于是就等于“求美”的活动。这种理解习惯上把美作为审美活动中高度抽象的综合性成果,因之事物或人为美,无之则失美。其实这种抽象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美只是审美价值的一种形态,它并非包罗万象。美只是审美活动的成果之一而非全部,美的本质从归属角度来说就是一种审美价值。这里,不能忽视“一种”所具有的限定意义,审美价值概念要比美的概念宽泛得多。“审美”一词初看起来就像是失掉被修饰名词的形容词,因为说审美教育或审美趣味都比单纯说审美清楚得多。其实,审美这一术语就是以简略的方式表明主体与客体世界的审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形容词转化成名词。在主体和客体的审美关系及其成果中,首先被关注到的确实是美的关系(我们的叙述也不例外地沿用了这个心理习惯),它也理所当然在历史上成为第一位的研究对象,审美价值体系中首要研究的也正是“美”这一范畴。但是审美关系又不能仅仅归结为唯一的范畴——美、丑、悲、喜、滑稽等等也是审美价值的类型,是审美关系中内涵丰富的范畴。被我们称之为丑、悲、喜的种种现象之间,在审美关系下显示一定的“家族相似”。感受与体验所有这些现象必定和某种情感如美感、幽默感、厌恶感、怜悯感等联系在一起,这些感情表面看起来是那么不同,但又同属审美价值这个整体家族。当主体用一定的关于美的理想和想象欣赏它们时,都会产生可称之为审美享受的特殊愉快。正因为如此,我们说美只是“一种”审美价值而非全部,这个“美”是从狭义的意义上来讲的。而在广义的理解上,美就是审美价值的另一种说法。只要清楚地知道概念本身的历史用法和当代变迁,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和关联还是有把握的。

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概念是审美属性。审美属性显然不是指对象固有的属性。审美属性不同于物的自然属性,它应该是物与主体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属性”。实际上所谓审美属性是对审美价值的一种误用。这个概念的使用暗含着一个假设: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属性,其实不然。关系是某属性与主体活动的成果,本身并非物的属性。之所以有这样的误解,之所以有“审美属性”这样的提法,源于审美活动的特殊性:某一件物品在长期的消费或欣赏过程中,其特定的形式获得了审美意义并作为主体审美经验被积累起来,以后主体再遇到类似的形式便自然产生一种愉悦感,好像这种愉悦感早就潜存于物体自身之中,成了物生来具有的属性。

审美价值与道德、功利等价值相比,对对象自身的形式感依赖最大,作为审美价值的载体来讲,在长期审美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关于色彩、音响、线条、形状等规律性的东西,如整齐一律、均衡对称、调和对比、多样统一及各种变体,本身已获得特定的审美意义,成为“有意味的形式”,它们确实与载体自身固有的一些属性有区别,这些有意味的形式好像介于审美价值和物的自然属性之间,这就是人们称它为“第三性质”“审美属性”的原因。[2]

审美价值与事物的物质功利价值相比,具有更加强烈的情感性。审美价值能够唤起并满足主体多种特殊的情感需要。实现审美价值对审美客体的具体形式比其他价值类型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在传统美学中,艺术被认为只有一种价值,那就是“美”。但是随着时代发展,这个看法逐渐受到怀疑和驳斥,而今已为许多美学家所放弃。传统美学中认为是“美”的,有些已为“艺术结构”“艺术意义”“艺术目的”等概念所代替。美作为一个传统的价值概念,在当代西方美学中已经逐步为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概念所取代。

美、审美价值、艺术价值三者在西方大多数美学家看来,已存在大小之别:艺术价值包含审美价值,审美价值包含美。对于艺术价值来说,“美”好比蛋糕上的葡萄干,也许它确实是蛋糕最好的一部分,但只有满满一包葡萄干,你还是没有办法烤制出蛋糕。

创造审美价值的活动不止艺术活动一种,换句话说,艺术是创造审美价值的一种特殊活动。对艺术创作和欣赏的参与使人们感到:艺术仿佛吸收了所有散落于自然、社会和人生各领域的美的碎屑,并把这些碎屑熔铸成有分量的东西,夹杂在其他活动形式中的审美因子在艺术活动中好像获得了独立性。一言以蔽之,艺术以集中体现审美价值为目的。

在艺术中,审美价值创造不是附带的任务和副产品,也不是对其他价值形式的补充而是艺术的基本目的。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是:在艺术活动中审美价值与其他价值如何发生关系,这个关系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文学作品可以描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宏大进程,具有物质实践方面的价值;一幅古代仕女画可以反映当时女性生活的细微之处,具有认识女性生活方式变迁的价值;一出情景剧可以鞭挞社会不良风气,具有道德价值。这些艺术所表现的价值形式并非彼此隔绝,而是可以相互交织的。在所有这些价值相互渗透的中心应该是审美价值。各种非审美的价值因素围绕审美价值才能更到位地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审美价值凝聚其他价值形式,艺术作品也就不成其为艺术了。艺术虽然也能成为确证各种非审美价值的手段,但为了使艺术成为艺术,它又必须以审美的观点来对待非审美因素。

而要做到这一点,对创作者来说,他必须具备两个最重要的素质,一个是内在的精神性,一个是极强的形式感。两者相比,也许康定斯基的看法有道理:内在需要是比形式更重要的东西,对形式的选择取决于内在的精神需要。康定斯基(Wassily Kandinsky)所说的内在需要究竟指什么,似乎不容易说清楚,但应该是一种精神性的东西,是指艺术家灵魂中发生的事情,是他对世界和人生的独特感受和思考,在一定的意义上甚至还可以说是他看世间存在的新的眼光和对存在的新的发现。正是为了表达新的发现,他才需要找到一种堪称完美的形式。在真正具有精神性含义的形式里,那些非审美的碎屑被包容进去并铸成审美性的。[3]

在人们进入艺术博物馆欣赏艺术作品的具体体验中,也许可以更为感性地理解审美价值和非审美价值之间的关系。欣赏一幅泼墨山水,徘徊流连于作者签名的真假、热心询问其传播保存的途径、考证山水所反映的年代,对作品在审美方面的价值置之度外,这样的欣赏就不是审美欣赏而是鉴别评论家和文献资料收藏家的眼光。这样的欣赏就把散布在其他价值形式中间的审美价值完全隔离在艺术作品之外了。

在艺术中,如果各种非审美因素没有熔铸成审美因素,而是作为某种异质的东西与审美共存并处,那么这样的艺术或许可以成为直观教具、有功利效用的载体、廉价商品,但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艺术价值。更坏的情况是:它会以其反艺术性损害本想加以宣传的那些价值的声誉。只有在存在审美价值并由审美价值统帅的前提下,艺术领域中其他价值如功利价值、实用价值、认识价值、宗教价值等才能以一定的形式存在和发展。

一方面,艺术使审美关系从其他关系和其他活动中抽离出来,另一方面,艺术又使审美关系凝聚其他价值形式。艺术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它“混合”了自然、社会、人生等多种活动和各种价值,而首先在于其中凝聚着存在于各种活动中的审美因子,并通过完美的形式加以传达。

审美不同于艺术,艺术离不开审美。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当艺术还没有诞生的时候,人类的审美活动已经存在。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在艺术之外,审美现象和活动大量存在。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只要主体和对象之间的作用形成直觉形象并满足主体的审美需求,就存在审美价值或包含审美价值。所以,不难理解,艺术和审美不能等同。但是,虽然审美不同于艺术,但审美是艺术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没有审美价值的诞生,不可能有艺术的诞生。在艺术活动中,其他价值形式或许可强可弱,甚至可以不存在,审美价值却是不可缺少的。在艺术中审美价值得以集中体现。艺术以最完美、最凝练的形式记录和保存了人类丰富复杂的审美价值,表现人类转瞬即逝的审美心理的流动。

在西方现当代美学研究中所谈到的“艺术价值”实际上是指“艺术的价值”,这两个概念他们基本上不作区分。由于认定艺术的价值=艺术品价值=艺术价值,审美价值就成了艺术价值的一个子概念。这种认定虽然给予审美价值核心地位,但对真正把握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的关系还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艺术价值不等于艺术的价值,更不同于艺术品的价值。艺术的价值,按照一般理解,应指艺术作为客体,它对人的生存发展所可能具有的意义。这个概念所引起的思索是:艺术能够在哪些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可以说艺术作为客体向主体敞开了无数种价值的可能性。它可以具有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宗教价值、商业价值、广告价值、心理价值、教育价值、法律价值等等。“艺术的价值”这个概念只对价值内容的客体方面作了限制,至于它对主体具有什么性质的价值是根据主体不同的需要来确定的,没有定规。而艺术价值的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事物(艺术和非艺术的)、任何人的行为(艺术和非艺术的)对于人的艺术性需要的满足。艺术价值所表明的是:艺术性需要随着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已成为现实人的一种美好生活需要,满足和实现这种需要成为对人的一种直接价值。任何一种现象和行为如果满足了人的艺术性需要,那就都具有艺术价值。艺术价值显然并不排斥艺术的价值,但比前者又进了一步,它限定了这一价值的性质,并没有限定这种价值的客体对象。按照这一理解,“艺术价值”中不包含“艺术的价值”中所可能包含的其他性质的价值形式。

而所谓审美价值,其基本含义就是:任何自然、社会、艺术领域中的客体形象对主体审美需要的满足。这个概念也是从该价值的性质方面对它的内涵作了规定,与艺术价值概念一样同属于面向主体特定需要的价值类型。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概念实际上是交叉关系,即:审美价值概念包含有艺术价值概念又不仅限于此,艺术价值概念也包含审美价值又不仅局限于此。

艺术价值是客体对人艺术性需要的满足,审美价值是客体对人审美需要的满足。两个概念的联系实际上也就是艺术性需要和审美需要的关系。艺术性需要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其中无疑包含着人类对创造性、对自我实现的需要,在这一点上它与审美需要一致。审美需要就是人类表现自己生命并从中获得享受的需要,只是这种需要并不一定与艺术性创造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