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

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

道德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范畴,无论是元伦理学还是规范伦理学,道德总是个体对社会人际关系在行为上的承诺和规范,是个体内在的强制。当然这种内在强制的自觉意识是经过理性的长期培育、训练而成,可见道德并非幸福,对个体来说道德常常与个体幸福相冲突、对抗,甚至超越或否定个体的感性幸福而取得崇高地位。

康德和一切宗教也包括中国的儒家传统都完全相信并竭力论证存在一种不仅超越个体而且也超越人类总体的天意,正是它们制定人类所必须服从的道德律令或伦理规则,这就是所谓的绝对主义伦理学,也就是宗教性道德,它把人的灵魂拯救、安身立命也即人生意义、个体价值都放在此绝对律令之下,人生在世就是尽此义务。它是超验的命令却要求经验性的情感、信仰、崇敬、畏惧来支持和实现。这种宗教性道德不仅以某种超越有限人世的对象或理论为依据,而且常常伴随各种仪式性活动、举止或组织并重复进行以传布、加强巩固内心和情感。其实宗教性道德原本就是一种社会性道德,本来就是一定群体一定时空条件下为族群生存所要求的共同行为方式或准则,由于环境和主客观条件限制,这类社会性道德常常采取超越人世的现象出现,以天理良心上帝出现,人群才会折服信从。久而久之,就被提升为普遍必然性的信仰、情感的最终依托,成为敬畏崇拜的神圣对象。

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夏商周的巫术礼仪,经由周公而制度化,经孔子而心灵化,经宋明理学而哲学化,但始终保存原始巫术的神圣性,成为数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的行为准则、生活规范即礼教,礼教正是中国人的宗教性道德。天道即人道,人事与天意相呼应认同也成为中国人基本的信仰方式和道德准则,由此可见在中国,宗教性道德和社会性道德始终没有分开,所以祭神如神在。

当然以现代契约为基础的社会性道德,对宗教性道德和社会性道德的传统融合方式产生巨大挑战,今天的中国人已经在有意识和无意识地突破两种道德合一的传统状态,追求适合现代要求的社会性道德。现代社会性道德以个体为单位为主体为基础,个体第一,群体第二,私利第一,公益第二,而且社会和公益也都建立在个体、私利的契约基础上。基于个体利益之上的人际社会的契约,是一切现代社会性道德从而也是现代法律和政治的根本基础。这个社会性道德的基本原则不能为了普遍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个体的一切伦理义务和责任包括牺牲自己,也应建立在这个新的契约之上。“敬业”“修德进业”“忠于职守”等原来具有宗教神圣性的“敬”“德”和“忠”转化为同样具有崇高地位的现代职业伦理学范畴。

现代的社会性道德是以抽象的个人和虚幻的自我的平等性契约为根本基础。所谓个人主义原则、自由主义原则等等现代社会性道德,也都是历史的产物。因此也如康德的绝对律令一样是形式主义的。现代社会性道德的普遍必然性仍然来自现代经济政治生活而非先验原理,普遍必然性,正是客观社会性,因此这种道德也只是行为的理性法规。

今日中国也在逐渐脱去祖宗成法和革命神雾的束缚,理性成为人们追求物质生活、衣食住行的必要工具,使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日益程序化、规范化和形式化,也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即使如此,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并非某种天生的人性或先验的原则。这种现代社会性道德本身也不应成为强加的宗教性道德,它只是一种公共理性,它是要求人们共同尊奉的公德。

现代社会性道德和宗教性道德适当分家,保证每个个体在不违反基本公共生活规范的前提下有选择信仰任何一种价值、教义的权利。当然完全分开也不现实,因为人际关系中情与理不是完全无涉的。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宗教性道德可以在与现代社会性道德做出适当区分后对后者起某种范导作用。应该注意的是,引导、示范不是硬性规定,更非建构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