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原理”可以“应用”的伦理学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端于美国的应用伦理学作为新兴实践哲学获得较快发展。也因此,在我国学者的印象中,特别是许多研究者的心目中,总是倾向于把美国的应用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研究的范本和模式,更有甚者,不承认英美之外还有什么别的“应用伦理学”[27]。而实际上,英美的学者也从来不把自己的研究范式和方法当作唯一的真理,相反他们承认应用伦理学从一开始就具有多样发展的态势。现任德国蒂宾根大学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奥特弗利德·赫费的著作《作为现代化代价之道德——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就是一本德国风格的应用伦理学著作。通过赫费的这本著作,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应用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的区别。应用伦理学的诞生不是对传统伦理学的“拾遗补缺”,而是起源于现实生活中无法“应用”传统伦理学原则加以解释和理解的问题领域。进而言之,是起源于现有的原则在同一问题上的相互冲突,以至于使现实实际上无原则可循。正如赫费在书中讨论的那样,不断进步的医学对人的自然生命的处置问题,科学对人类的控制和威胁问题等等,就无法直接应用传统伦理学的一些所谓“普遍原则”来加以解决。正是无“原理”可以“应用”才导致应用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应用伦理学注重在具体的问题处境中(包括道德悖论)寻求合理的决断或共识。而共识只是一个可期望达成、或许永远无法达成的结果。但在具体的问题处境中研究决断的一般程序和可能达成共识的有效规范是应用伦理学的核心。比如克隆人的问题,任何像传统伦理学那样试图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作出最终证明的原理是不起作用的,因为无论你是赞成还是反对,你都可以依据人格尊严的原理提出一大套道理,但对于目前的行动决断无济于事。所以,关键是要对你的诊断或决断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看它是否能获得主体间的认可。
传统的伦理学是就某个原理本身进行先验构成,而应用伦理学是对众多问题的诊断进行经验性的讨论;传统伦理学要求逻辑上的自洽性,要为最终有效提供终极证明,而应用伦理学不需要任何最终证明,只是一种论证程序性的商讨,主要任务不是形成原理而是就众多诊断进行权衡和决疑,对悖论式的问题本身作出系统的反思,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