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责任及其相关命题

三、科学的责任及其相关命题

赫费的论证分析,一步一步理解科学伦理学问题发生的历史进程,事实上也在一步一步提供问题发生的背景图像。但无论如何,科学研究作为一个多主体参与的事业,其道德责任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虽然要预测其严重性,事先避免道德责难不那么容易。但是根据赫费的分析,很容易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那就是:既然科学的“缺德”源于结构上的“可错性”,那么现代科学就是无可指责的。所以,在我看来,赫费关于科学结构性的讨论也许还有另外一个目的,那就是对推卸责任的诸多观点进行有力回应。

从概念上讲,责任以某个能够接受某种要求的人为前提,它需要一个主体,这个主体被理解为可以接受任务或能够实施行为。推卸责任的一方完全可以声称:“科学”没有主体性质,无法承担一种责任,能承担责任的只能是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包括具体的科研人员或科研团体)。在赫费看来,这个辩护站不住脚。一种责任不能只记在自然主体名下,而且要记在法人名下:一个协会、一个经济企业甚至一个国家。所有这些法人不仅事实上而且完全有理由接受追究的要求。在科学研究中,管辖权在实施科研的组织机构,而科研所要求的主管机构,主要是在议会、行政机构和法院。推卸责任的一些科学家还会说,科研涉足新领域,其成果往往在事后发表或享有专利,但并非一开始就知道并想要。至于如何处置科学发现、如何利用,作决策的是别人,首先是企业家和政治家。这个推卸责任的策略包含一个正当的核心——对于意外的事情不负责任。赫费却认为,科研是一种有条理的追求,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步骤,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归责的。此外,探究未知的领域要求提高精确的观察和审慎周密的思考。毕竟人们知道行为一般不仅导致后果,而且还会引起附带后果,对此应有准备,为了不让消极的附带后果产生惊慌,在可能的框架内对此要事先加以研究。法律对此有专门的概念,即“无过错责任”。对实际产生的伤害有义务补偿,与过错无关。当然,还有一种推卸责任的方式是诉诸良知。赫费也不以为然。良知可以拿一种实用价值,如金钱、前程或声望去冒险,而且事实上在拿道德自我冒险。在科学家准备损失金钱、前程或声望之处,人们可以认真地领会他们的良知召唤。总之,赫费一方面给出了足够的科学观念史上的依据,通过亚里士多德和培根的比较,说明对科学的道德责难要转换视角,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另一方面,从他对科学家群体推卸责任的策略批判又可以看出:他对科学伦理学问题的存在和责任承担又持肯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