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美意识

二、审美意识

审美意识是指人类的对客观审美现象包括主客体之间审美关系及主体审美活动的意识。审美价值生成从主体方面来讲,一方面要有审美感受(审美感官),另一方面也要有一般意识向审美意识的转化。关于后者,马克思在手稿中没有直接谈到,但他关于创造物的感性的占有,关于“直观自身”“自我确证”等提法显然又与审美意识关联。在手稿中马克思一贯的思想是:动物式的适应性劳动不具有创造性质,人类的劳动才是创造性的、自由自觉的,是主体自由生命活动的表现,是对创造物的直观。在对象化的世界中人孕育了最初的审美意识:“正是由于他是类的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本身的生活对他说来才是对象。只是由于这个缘故,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的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所发生的那样在精神上把自己划分为二,而且通过活动,在实际上把自己划分为二,并且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在这里,马克思阐明人的意识与类存在的关系,人的意识——把自己的生活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对象与自由的关系。自由自觉的活动与创造性活动的成果,与对这种成果的直观和自我确证之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引申一步说,马克思实际上暗示了由日常意识向审美意识转化中的决定性因素:人类劳动所独具的创造性质。

此外,关于审美意识,在手稿中还涉及了它不同于一般的享有、拥有意识的非功利特性:“对对象化了的人和属人的创造物的感性的占有,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对物的直接的、片面的享受、拥有。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把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据为己有。”总之,人类通过创造性地改变外在物的活动,一方面实现了自己的“人化”,另一方面实现了自身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从而感受到自身生命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