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论者的基本观点及反驳
主观论者主张价值不能完全脱离价值判断,这本身没有错,但它直接把价值化约到价值判断,认为价值只不过是主体的愉快、兴趣或欲望投射到对象上去的结果则是错误的。如果价值只不过是主体的愉快、欲望或兴趣的投射所致,那就会造成价值的混乱。因为愉快、兴趣或欲望是各个不同的。另外,如果价值是由主体所创造,而对任何可能超越主体本身的因素完全不予考虑,那么行为规范就会被化约成个人的兴之所至,要建立任何稳定的审美形式也就无从谈起,价值观更会因此反复无常,伦理教育和审美教育也就无从谈起,良好的鉴赏力以及道德教育也失去其意义,堕落者和诚实者之间就没有任何区别了。
如果欲望、快乐与兴趣赋予某一对象价值,那么就不可能存在任何错误的价值判断。既如此,方迪启为什么还说主观论部分为真呢?主要在于主观论指出在价值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因素即评价主体的问题。至少是注意到主体评价对价值定位的影响。
许久以来人们一直试图解决各种价值冲突,为价值本质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判断标准,这个工作遇到了许多困难,但并不表示判断标准不存在。我们不应该失望到悲观地下结论说:根本无法找到这样的标准。而这正是逻辑经验论者的路数,他们认为价值除了我们加给它的性质之外并没有任何本质。罗素(Bertrand Arthur William Russell)说他之所以支持价值主观论,主要的理由就是“根本不可能找到任何论证来证明任何事物具有内在的价值”[1]。与逻辑经验论非常接近的“情绪说”代表人物艾耶尔(Alfred J.Ayer)声称:价值判断并不断言任何事情,它只是说话者感受的表达而已,它也可能是有意要引发某种感受并刺激行动,也就是说不存在什么客观性。这种说法只能是部分为真,因为经验的陈述而非价值判断也可以表达感情刺激。而且问题还在于价值判断并不总是表达情绪。方迪启举了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我面对一个道德上的冲突,而我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想做应该做的事,而且多年来我一直注重道德品行,我希望我的抉择是有理由的。我要分析各种事实,并考察是否有任何有效的道德规范能够适用。我是否应该根据康德的绝对命令来行事?或者遵循十诫或其他道德规范?如果最后我决定选择了其中之一,并说:“这样做才是对的”。我并不是在表达某种情绪,而只是在理性分析结束后做的一次价值评定而已。
可见,价值判断并不只是表达情绪,而可以是一种理性的、哲学的、不带情绪的分析结果。
方迪启基本上就是采取这样的一种“陈述观点,加以反驳”的形式来指出主观论者的片面性。他对罗素的批评也是如此,指出罗素断定的“根本不可能”(论证任何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太过草率。因为没有任何本质上的理由可以阻止任何人未来找到有效的论证。如果过去的科学家也采取罗素那样的断言去研究细菌,他们将一直无法发现它们。察觉它们存在的困难,并不就封死了它们终究会被发现的可能性。当罗素因为无法证明而拒绝接受一种价值判断标准存在的时候,他不也是没有得到证明就假设了逻辑的价值优于其他价值吗?我们为什么要否认那些无法用逻辑证明的事物具有价值呢?可见罗素的言论和行为是有矛盾的。当罗素被人批评为自相矛盾时,他答辩说:“有人批评我前后矛盾,或许是对的,因为我虽然主张终极的道德评价是主观的,但是我却强调自己对各种道德问题的意见。如果有矛盾存在,那也是一种我无法以虚伪来掩饰的矛盾;此外,一种有矛盾存在的体系所犯的错误很可能没有体系前后一致的多……我并不准备放弃我感受并表达道德情绪的权利;没有任何逻辑推理——甚至是我自己的——能说服我应该怎么做。有一些人是我崇拜的,另外也有一些是我认为卑鄙的小人;有些政治制度对我似乎是可以容忍的,另外一些则令我厌恶。残酷的情景令我恶心,而我并不以我的反应为羞。我并不打算丢弃这一切情绪,这并不像抛开乘法表那么容易。”[2]方迪启认为这个答复一方面证明了这个思想家优秀的资质,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主观论的理论弱点,这个理论迫使已由自己的逻辑分析能力而获得相当名声的作者为了支持自己的价值理论而放弃逻辑一致性。矛盾的根本所在是因为事实上,罗素以自己作为独立人格,坚信正义、高尚及尊严的存在,这种信念促使他反对不义、虚伪和某些场合的低级趣味。但如果他真正相信正义只是一种“口味”或者是个人欲望方面的问题,他将不可能指控别人有“不当的”或“龌龊的”欲望,他得尊重别人的愿望和眼光,正如同别人也应该同样尊重他。这与他所坚信的显然矛盾。其实这也是主观论者的困境。
方迪启还指出,如果像主观论者那样以欲望定义价值,所有的欲望都是有价值的。假如真是那样,我们就不能谈论“不当的”“下流的”欲望,也不能谈论“诚实的”“慷慨”的愿望。鉴于事实上价值是在一次实际的或可能的评价过程中赋予的,我们有必要对作为一种心理事实的评价与评价的有效性做出区分。愿望和实际评价并不是任意或胡乱达成的,在客观的实在里面必然有一些迫使我们依某种方式来评价的因素。因此价值论的难题并不在找出我们如何或为何来评价,而是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如果我们想要某个东西,那是因为我们自认为已看出对象中存有某种值得我们追求的性质。这一事实让我们指出一项价值论中基本的歧见,这也是在上个世纪末由埃伦费斯在他与麦农的争论中提出的,接着也一再为不同国家的思想家提出,那就是被欲求之物与可欲之物的区别。[3]
探讨人们实际的欲求为何,属于心理学或社会学的范畴,唯有“可欲之物”(the desirable)才真正是价值论的范围。当然两者并不是毫不相关的,可欲之物保持着它与被欲求之物(the desired)相连的关系。如果一个东西没有人想要或根本无法得到,它难道还是可欲求的吗?绝对的分离会将可欲之物变成一个空洞的公式,但若将可欲之物与被欲求之物等同,必将引起价值论上的混乱。这种将两者化约的倾向正是价值主观论者的典型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