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及其主客体关系
2025年09月15日
(一)实践及其主客体关系
人类存在和相互作用的特点是社会实践性。从存在的实体形式和属性上看,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物;从运动的方式来看,这种社会性的存在物存在方式就是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无论哪一种形式的实践,都是对象性活动,是人与世界相互作用的方式。实践活动和具体关系中才有相对于客体的主体。在实践中主体是一定的人,客体或对象则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包括人本身。实践虽然也遵循一般物质运动的规律,但毕竟还有不同之处,那就是实践是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实践具有社会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具有多种层次。主体就可以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主体;也决定了实践活动中的每一个主客体关系不是单纯的外部关系和物质关系而总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关系;也决定了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不仅有外向的,还有反身内向的,即自我主客体关系。实践中主客体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其实也就是人的现实存在方式的复杂多样性。至此,基本上是重申实践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还看不出与价值论基本问题的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