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26年03月0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促进企业征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机构,是指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采集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并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制定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规则,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
第四条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为企业征信机构办理备案,不视为对企业征信机构数据质量、业务水平、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IT技术实力、业务合规等方面的认可或者保证。(https://www.daowen.com)
企业征信机构不得利用人民银行备案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也不得用其作为融资增信手段。
第五条 企业征信机构在注册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办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企业征信机构在备案地以外区域开展企业征信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申请备案,其分支机构业务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管理;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业务由各案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