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分行关闭
第九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分行;
(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已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三)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方案。
第九十三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一级分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关闭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外国银行分行的关闭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向银监会或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的,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银监会或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向银监会或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分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https://www.daowen.com)
(四)关于拟关闭机构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十五条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提取生息资产的申请,由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提取生息资产,申请人应当向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十六条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提取生息资产,应当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二)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
(三)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