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保障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损人民币是指不宜流通的人民币。

第三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权属于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具体负责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

第四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可采取机械销毁、蒸煮喷浆、火焚及熔炼等方式。

销毁残损人民币应优先选用机械销毁方式。机械销毁方式包括使用残钞销毁系统、钞票清分处理系统销毁残损人民币两种方式。在机械销毁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选用其他销毁方式作为补充。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标准是:

(一)纸币销毁:

1.机械销毁:钞票呈不规则条、片状,无法拼凑;

2.蒸煮喷浆:钞票呈纸浆状、图案完全消失,无法恢复原状;

3.火焚:钞票完全化为灰烬。

(二)硬币销毁:

1.熔炼:硬币完全熔化,转变为其他形态。(https://www.daowen.com)

2.机械销毁:硬币彻底改变规格、形状,图案消失,无法恢复原状。

第五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点的设立由各分支行提出申请,报总行批准。各分支行应根据辖区残损人民币销毁业务量、销毁能力、安全设施、交通运输状况等条件,相对集中设置残损人民币销毁点。

第六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残损人民币复点、抽查、打洞和销毁工作要求,并能满足销毁业务需要的操作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复点、抽查、打洞和销毁残损人民币的专用场地。

(三)具有复点、抽查、打洞和销毁残损人民币的必要设备。

(四)具有存放残损人民币的发行库。

(五)具有复点、抽查、打洞和销毁残损人民币的安全保卫条件。

(六)具有与复点、抽查、打洞和销毁残损人民币工作相关的更衣室、备品库等配套设施。

(七)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