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大股东职责
2026年03月08日
七、规范村镇
银行主发起行的大股东职责
主发起行应维护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制定章程、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者等职责。要尊重和维护村镇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将其视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主发起行应切实承担大股东职责,建立健全并表管理体系,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和风险的并表管理。主发起行应承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对经营管理不善、监管指标持续不达标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通过调整更换高管人员、实施股权重组等方式,及时有效化解风险。主发起行要从严控制与村镇银行的关联交易,防止风险传递。
主发起行应建立健全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集约化、专业化服务机制。鼓励主发起行成立专门的村镇银行管理部门或者独立事业部,负责对村镇银行的投资管理和服务。支持设立村镇银行达到一定数量的主发起行,研究探索对村镇银行实施有效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中后台运营服务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