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第五节 金融资产 管理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三)最近3年连续盈利;

(四)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管评级良好;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3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