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听  证

第八章 听  证

第六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3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10万元以上罚款;

(三)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包括:银监会作出的没收5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局作出的没收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分局作出的没收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未达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举行听证。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当事人对违法、违规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听证工作组。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记录。

第七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四)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https://www.daowen.com)

(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六)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八)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十二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影响金融稳定的除外。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应当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十三条 听证工作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交监督检查部门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十四条 听证工作组应当撰写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十五条 听证笔录当场完成的,交当事人核对。不能当场完成的,在主持人指定日期和场所核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当事人以签名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七十六条 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过程;

(三)调查人员对违法、违规事实的陈述;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五)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

(七)提出听证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