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开 证
第十三条 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第十四条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记载条款包括:
(一)表明“国内信用证”的字样。
(二)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三)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四)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五)通知行名称。
(六)开证日期。开证日期格式应按年、月、日依次书写。
(七)信用证编号。
(八)不可撤销信用证。
(九)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十)是否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须记载“可转让”字样并指定一家转让行。
(十一)是否可保兑。保兑信用证须记载“可保兑”字样并指定一家保兑行。
(十二)是否可议付。议付信用证须记载“议付”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
(十三)信用证金额。金额须以大、小写同时记载。
(十四)付款期限。
(十五)货物或服务描述。
(十六)溢短装条款(如有)。
(十七)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https://www.daowen.com)
货物贸易项下运输交货条款:
1.运输或交货方式。
2.货物装运地(港),目的地、交货地(港)。
3.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4.最迟货物装运日。
服务贸易项下服务提供条款:
1.服务提供方式。
2.服务提供地点。
3.服务是否分次提供、分期提供,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服务分次提供。
4.最迟服务提供日。
5.服务贸易项下双方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八)单据条款,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服务接受方的证明或服务提供方或第三方的服务履约证明。
(十九)交单期。
(二十)信用证项下相关费用承担方。未约定费用承担方时,由业务委托人或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
(二十一)表明“本信用证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的开证行保证文句。
(二十二)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信用证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加盖业务用章(信用证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下同),寄送通知行,同时应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数据电文发送通知行。
第十六条 开证行的义务
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