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修改章程

第三节 修改章程

第七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在其章程所列内容发生变动后1年内提出修改章程的申请。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仅涉及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且变更事项已经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批准的,不需进行修改章程的申请,但应当在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作出上述变更事项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

第七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修改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对章程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六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修改章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https://www.daowen.com)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三)申请人股东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四)申请人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五)原章程与新章程草案变动对照表;

(六)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新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