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交易的管理
第七十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建立客户、渠道、品牌等方面的共享机制,逐步对会计核算、信息技术、行业研究等后台支持部门进行集中管理,有效配置和使用资源,实现规模效益。(https://www.daowen.com)
第七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开展银行、证券、信托、基金、期货、保险等业务的综合营销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综合营销的业务人员,应当取得监管部门规定的有关业务所需的资质。
(二)集团内部各经营单位代理内部业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代理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到位,落实项目后期管理责任。
(三)附属法人机构之间进行综合营销时,其营业场所、业务人员及服务项目应当使客户易于识别。
(四)从事综合营销的业务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其行为由开办相关业务的附属法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五)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法人机构之间共享客户资源进行营销时,客户数据的提供、贮存、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附属法人机构之间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建立客户数据库,妥善储存、保管及管理客户相关数据。
第七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交易管理,规范内部交易行为。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银监会。
第七十三条 监管机构明确界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执行,按照规定需经审批的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应当报监管机构批准。
第七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机构及相应的管理职能,制定并严格履行科学、规范的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
附属法人机构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机构及其对应的职责。
第七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健全和完善内部交易的定价机制,集团内部交易定价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无法获取市场交易价格的,可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或协议价定价。集团内部交易按照协议价定价的,业务发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价格形成的有效依据。
第七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防止通过内部交易不当转移利润和转嫁风险,减少利益冲突,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七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对内部交易的成本和收入进行分析,并按照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地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集团内部交易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
集团母公司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集团内部交易开展情况的综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