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分公司设立
2026年03月08日
第三节 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分
公司设立
第五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四条(七)、(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有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https://www.daowen.com)
(四)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业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支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