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破  产

第二节 破  产

第八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或者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者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

第九十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破产,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破产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破产,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https://www.daowen.com)

(二)申请人关于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三)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四)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破产的意见书;

(五)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二)、(三)、(四)项不适用由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