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支行关闭

第五节 支行关闭

第九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支行;

(二)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方案。

第一百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支行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零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支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拟关闭支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