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境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按照本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条款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以下账户不适用本规定:
(一)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账户。
(二)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发布的《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发布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账户操作规程》、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