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审机构的沟通

第五章 与外审机构的沟通

第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审机构应当适时举行双方或三方会谈,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外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阻挠: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章程;

(二)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https://www.daowen.com)

(四)管理层有重大舞弊行为;

(五)决策机构内部发生严重冲突或关键职能部门负责人突然离职。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外审机构依法根据审计准则开展外部审计,并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部审计质量存在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