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现场管理
第三十条 采用蒸煮喷浆、火焚、熔炼方式销毁残损人民币时,应在销毁专职督查员监督和销毁点销毁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管理下进行。
采用钞票清分处理系统销毁残损人民币时,不派销毁专职督查员现场监销,其现场管理由钞票处理中心负责。如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单位货币金银部门和主管行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销毁现场各环节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各负其责。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销毁现场。
第三十二条 禁止销毁专职督查员参与销毁现场的各项具体业务操作。(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三条 销毁专职督查员核对待销毁残损人民币金额、券别与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一致并确认再抽查无误后,方可同意将待销毁残损人民币移送销毁现场。
第三十四条 残损人民币运送销毁现场,销毁领导小组应在销毁专职督查员监督下,组织检查包装袋、铅封和标签完好,核对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凭证与待销毁残损人民币实物券别、金额一致,装袋票与每袋金额、券别相符,点捆、卡把无误后,方可开始残损人民币销毁装料。
第三十五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装料应在销毁专职督查员监督下,有3人以上在场才能进行。装料结束,应检查、确认残损人民币专用包装袋内无遗留残损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残钞销毁系统销毁残损人民币应在销毁专职督查员监督下,由钞票处理中心销毁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残损人民币销毁任务的实施。装料完成后,由销毁专职督查员与钞票处理中心销毁领导小组成员共同锁好残钞销毁系统的进料箱和观察口。
第三十七条 各分支行货币金银部门和钞票处理中心共同检测钞票清分处理系统清分参数值,确认符合《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后,才能采用钞票清分处理系统销毁残损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残钞销毁系统和钞票清分处理系统操作员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密切注意机械运转和销毁情况,防止出现机械故障和事故,确保销毁安全。
第三十九条 销毁现场发生设备故障和销毁事故时,应暂停销毁。销毁专职督查员、销毁领导小组成员及销毁现场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处理事故,及时排除故障,并清点核对未销毁残损人民币。
第四十条 因故未销毁的已出库残损人民币,应在销毁专职督查员监督下,由销毁现场管理人员填制残损人民币寄库凭证,经库主任授权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发行库寄库保管。
第四十一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结束后,销毁专职督查员应会同销毁领导小组成员,彻底检查销毁现场,经确认无漏销且销毁质量符合残损人民币销毁标准后,销毁人员才能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 各分支行货币金银部门对钞票处理中心钞票清分处理系统销毁残损人民币的日常业务状况,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