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四章 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总则中确定的授权、授信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年。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权限被撤销;

(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https://www.daowen.com)

(四)授权期限已满。

第三十条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七)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授权、授信有效期内,商业银行对授权、授信进行调整或授权、授信终止,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同时将新的授权书或授信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授权、授信的调整或终止时,应同时报外汇管理局同级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