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
2026年03月08日
第二章 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
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
(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
(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或撤销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https://www.daowen.com)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1/3;会员理事中中资机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1/3;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每位会员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3人,其中非会员理事长1人,会员理事长2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