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2026年03月08日
第二章 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第四条 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
(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https://www.daowen.com)
(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
(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