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市场机构须在财政部预留印鉴。

第二十九条 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国债回购、逆回购等其他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式另行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