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完善公司治理,大中城市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下应设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立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委员构成由农村商业银行自主确定,原则上具有三农工作经验或行业背景的委员应不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https://www.daowen.com)

第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年度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方案,评价与督促经营层认真贯彻落实。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邀请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客户代表参加,就三农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行长应在每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三农金融业务开展情况。

监事会应将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和经营层围绕三农金融服务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在任职期间,须作出坚持三农市场定位、建立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加强三农金融服务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三农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政策、内容和流程。大中城市、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和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与财务报告披露相同的频率,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或公司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详细披露三农金融服务开展情况,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至少保留最近两期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规模较小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可以简化信息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属地监管机构申请延迟披露。

年度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应当作为年报的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单独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