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六节 外国 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代表处;(https://www.daowen.com)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同意其申请;

(三)具有有效的关闭方案及人员安置计划。

第一百零三条 外国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并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四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特殊情况下,该申请书可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代表处关闭方案、人员安置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