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2026年03月08日
第六节 外国
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代表处;(https://www.daowen.com)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同意其申请;
(三)具有有效的关闭方案及人员安置计划。
第一百零三条 外国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并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四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特殊情况下,该申请书可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代表处关闭方案、人员安置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