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股权结构

第二章 股权结构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面向三农和服务社区的基本要求,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鼓励吸收优质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入股。

第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风险管控和金融服务的需要,不断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城区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定向吸收一定数量的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优质涉农企业股东,支持城区和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引进农村金融资源丰富、风险管控与服务创新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https://www.daowen.com)

第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所有持股比例在1%及以上的自然人和所有企业法人股东在持股期间须作出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加强三农金融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当地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