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审  议

第七章 审  议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以审理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二)违法、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违法、违规责任认定是否适当;

(四)违法、违规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量罚依据是否正确;

(六)拟处罚种类与幅度是否适当。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主任委员主持,每次参加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部门汇报调查情况;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审理情况;

(四)各委员对审理报告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六)各委员对处罚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七)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https://www.daowen.com)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专业判断,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意见。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获得行政处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投弃权票。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咨询专家意见。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记录经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后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议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交监督检查部门核实。必要时,也可自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