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承担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