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 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https://www.daowen.com)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信息披露银行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银行,银监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