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立  案

第三章 立  案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

(二)上级机构交办或下级机构报请查处的;

(三)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

第二十二条 经核查,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日内立案:

(一)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https://www.daowen.com)

(三)本机构有权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审批表,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填写销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